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程 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 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通盤考 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 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 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 重編。
國發會、科技部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 ,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 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 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檢討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
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 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 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 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 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 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三人,分別由本部主管水利業務次長、內政部次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委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或總工程司擔任,襄助執行秘書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兼任,綜理小組審查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小組審查業務;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
…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
各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各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預算支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擬定各執行計畫。 前項執行計畫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查後,再送審查工作小組審查,並於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
本研習課程之規劃及設計,應符合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之需求;其課程範圍如下: 一、學前教保政策及法令。 二、教保服務機構之主管人員領導及行政管理。 三、教保活動課程及教學。 四、教保服務機構之空間規劃及環境設計。 五、幼兒輔導管教及學習評量。 六、幼兒觀察解析及應用。 七、幼兒健康及安全。 八、學前融合教育。 九、教保專業…
本會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本會委員及會議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開之。
…稱職安署)、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組織法施行之日隨業務移撥職安署或基金運用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 現職人員具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之轉任資格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 現職人員得以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