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法律或會計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兼任。
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明者。 二、聘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 (一)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水產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營養師或獸醫師 ,至少一人。 (二)修習國內大學開設之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 法總計十五個學分以上,並領有學分證明之人。 三、其他依食品業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
受託者及其人員受託辦理驗證時,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受託者對於食品業者,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違反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一、強暴、脅迫或恐嚇。 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三、偽造、變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團體獎座(牌),並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 前項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予適度獎勵金。
行政機關、學術機構或公益法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 一、具有從事型式驗證業務能力與公正性、固定辦公處所、組織健全且財務基礎良好。 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 ISO/I…
本辦法所稱登錄人,指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登錄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登錄人依本辦法申請登錄化學物質…
受託機構須為具備化學物質管理技術服務、化學物質危害分類辨識輔導等相關經驗並有佐證資料之中央主管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機構、行政法人或相關專業團體。
…衛生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環境衛生工程或其他相關領域之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國家普通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化學、化學工程、環境工程、環保技術、環境檢驗、環保行政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領有證書。
…起一個月內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辦理受託業務,應依本法相關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文書作業規定辦理。 六、辦理受託業務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及保存審查相關文,並按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七、為配合其他行政機關業務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提供化學物質相關資料予其他行政機關。 八、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涉及個人資料、經營財務、營業秘密或其他法律規定應保密之事項者,應善盡保密及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依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要點申請省水標章,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 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
…理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一、在國外者,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情形代領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且代理人為具保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者,委託書得免經公(認)證。但應提出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證明…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或未繳納行政規費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補正。 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菸酒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辦理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事項,應收規費之項目如下: 一、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展延、變更與授權之審查,及資訊重製或複製。 二、產品型式驗證之驗證行政。 三、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補(換)發、授權及展延之審查。 四、構造規格特殊產品採用適當檢驗方式之審查。 五、具結先行放行、展延及變更之審查。 六、申請為驗證機構認可之審查及認可。 七、產品…
申請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應繳納驗證行政規費,並得由驗證機構代收之。
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本中心執行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本中心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執…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一、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經撤銷確定。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依法認定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應與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 三、證書申請人經證實非屬於真正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四、證書之其他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不能依法補正。 前項註銷,應公告之。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