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 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 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 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 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 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 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 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 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 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 計畫。 十二、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出…
… 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 核轉國發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 營業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 人事總處)。 三、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 四、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資通訊應用計畫(含電腦設置)…
…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 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 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 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提出書面意見,…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 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 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 預算審核會議。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 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 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 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 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 訛。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 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 政院配合修正之。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 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以 下簡稱審核會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主計總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五至一百零八年 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 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 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 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國家 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科技 部。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送國發會。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資通訊應用…
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及中程施政計畫,擬定本年 度施政計畫。 前項年度施政計畫之擬定,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之規 定辦理。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總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 推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零四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 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程 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 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通盤考 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 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 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 重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