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科技部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 ,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 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 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檢討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
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 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 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 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 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 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各機構間基於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相互遷調,必要時得向其他機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人員,經公開甄選後,指名商調之。但任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十職等之職位,應在性質及所需學識相近職系之相當職位內辦理遷調。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三、津貼:指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軍事院校學生月支數額。
…者,應通知賠償義務人,並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賠償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賠償費用者,軍費生就讀學校應於六個月內,依招生簡章及志願書所載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或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期間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五年內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但以一次為限;已繳納之賠償金,不得申請退還。 依第八條第五項聲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行政訴訟後分期賠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經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應層報權責機關備查。
…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之: 一、對專科學校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瞭解。 二、對各該專科學校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專科以上學校之運作或對技職教育行政有豐富經驗。 四、熟諳各該專科學校專業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人士。 第二項各款人員於指派、推選或遴聘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
依本法有應作為之義務而不作為,其違法狀態持續者,以主管機關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送達行為人時,為一行為。 前項經主管機關裁處並於行政處分送達後,違反義務人仍不作為者,為另一違反義務之行為。
依本法有容忍主管機關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之義務而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以同一日相同行政目的之查核或檢驗要求所為規避、妨礙或拒絕,為一行為。依不同法規所為相同內容之查核或檢驗要求,亦同。
各該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大學、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均簡稱評鑑單位)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 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評鑑小組成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與受評鑑之實驗教育學校間,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迴避事由。 二、曾參與該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 三、其他有具體事實經主管機關認定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評鑑小組成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計畫主持人不服評鑑結果者,應於不服各該主管機關依該結果所為行政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時,一併主張之。
…: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成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評鑑小組成員及參與評鑑之相關人員,與受評鑑之實驗教育機構間,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迴避事由。 二、曾參與該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 三、其他有具體事實經主管機關認定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評鑑小組成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