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不在申訴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申訴代理人住居申訴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申訴相關行為者,無扣除在途期間規定之適用。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準用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之規定。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學校及職稱、住所或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申評會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機關提出說明。 為原措施之學校、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機關。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收受之機關或學校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並通知申訴人。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訴訟、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訴訟、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終結前,得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機關通知,或申評會知悉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運動教練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辦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申評會應停止評議,並於運動教練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並經實體審議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申評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二、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 三、評議任職學校之申訴案件。但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其委員評議任職學校案件者,不在此限。 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一、有前…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十一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申訴人於評議決定期間補具理由者,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 三、申訴人不適格。 四、原措施已不存…
申訴評議決定應作成評議書,送達申訴人。 前項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學校及職稱、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申訴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或命學校、機關應作為者,作成原措施或命應作為之學校、機關,應依評議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作成申訴評議決定之申評會。
…記載之基本資料、受益人變更、保險給付或其他經受益人書面同意者,始得移轉予受委託機構處理。 三、對受委託機構使用、處理、控管前款資訊之督導方法及管理機制。 四、消費者爭端解決處理程序及時限,並設置申訴協調處理單位,受理消費者之申訴。 五、其他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必要措施。 保險業作業委外,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仍應對消費者依法負同一責任。
保險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應遵循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注意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催收債務人或第三人申訴情形,應定期、適時向聯徵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如有達依作業委外契約約定受委託機構應解聘不適任員工標準,及保險業應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時,應依本辦法及作業委外契約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