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二條第六款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簽發徵購命令,徵購供急救醫療使用之藥品醫材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之民防必需物資。
下列各款物資,不得徵用、徵購: 一、具外交豁免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四、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
…款、第三款規定免經許可之工作,或免依就業服務法申請工作許可而在臺灣地區從事相當於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一款或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合法工作。 十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學或其組成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僑生。 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
…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六、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七、依前三款規定,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 八、經僑務主管機關核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之自行回國就學僑生。 九、配偶死亡時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並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十、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曾…
…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但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款但書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二、年滿十八歲,原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經許可居留,而在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就學之學生,或在我國就學之僑生。 三、原依前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經許可居留,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學生。 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移民署應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受配額限制。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
…定再延長收容: 一、未經許可入國。 二、曾犯國家安全法或反滲透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再延長收容之期間,自前次延長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第四項再延長收容之聲請,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關於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之規定。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為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推動事項。 四、關於綜合性專案研究工作之規劃、協調、處理及成果追蹤事項。 五、關於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議事項。 六、關於重要施政列管案件及考核資料之綜合規劃、協調及追蹤管制事項。 七、關於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事件之研處事項。 八、關於法規之研審、修訂、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綜理各類裝備、物資獲得、分配、管理、保修維護、運輸及補給等計畫事項。 二、關於任務執行所需之各類裝備、物資採購及管制事項。 三、關於營繕工程計畫、編訂事項。 四、關於土地、房建物管理作業程序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裝備、物資等作業程序之策頒事項。 六、其他物資支援及醫療行政事項。
本署為處理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等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署及所屬機關,於戰爭或事變發生時,依行政院命令納入國防軍事作戰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