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稱駐外代表機構包括由外交部報經行政院核准設立之各種駐外機構。
行政院各部會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徵得外交部同意後,在駐外代表處或辦事處內派遣人員辦理主管業務,由外交部依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各項職稱給予適當名義。 前項各機關所派人員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徵求外交部同意,派遣人員在代表團內 辦理主管業務,並由外交部依第四條所定職稱,給予適當名義對外。
…擬、規劃、協調及管考。 三、國際戰略安全對話、國防軍事、涉中議題及國際反恐等跨國議題政策之協調。 四、跨單位與跨領域專案議題之研擬、協調及管考。 五、組織體制檢討、創新變革擬議及協調。 六、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品質提升之規劃、監督及管考。 七、民意調查之蒐集、規劃與推動及出版品之管考。 八、其他有關外交事務研究設計事項。
…駐外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管理。 三、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本部與駐外機構間往來電報之處理、控管及稽核。 五、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務行政、保密通信裝備之規劃、建置、安全防護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檔案、資訊及電務事項。
…文件。 五、員工名冊,包括附屬機構員工在內。 六、包括經管代管部分之結存款項,未經呈准銷毀之歷年會計簿籍及憑證 ,包括現金出納登記簿,經費分類明細帳,簽證電報費收入明細帳, 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帳,各月份銀行對帳單進帳單,及各類會計報告底 冊等簿籍及憑證在內。 七、不動產、不動產契據或租約,該機構所有及代管動產,動產之價值較 高者,如汽車、電視機、電冰箱等…
外交部 (以下簡稱本部) 經常費及臨時費歲入歲出預決算之編製,由會計 處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部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由會計處依據預 算法規定,編製預算分配表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依各業務計劃分別實施 內部分配,各主管司、處、室及會計處應負嚴密控制之責。
…應由部次長或授權代簽人簽發,並由會計長總務司長、出納 科長會簽。 十、本部處理駐外各機構經費,除應遵照有關會計法令外,並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 駐外各機構之經費由本部依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預算分配數向財政 部領取並結匯後,會計處應按月依據各駐外機構之員額核計用人費 併同各項定額經費編具經費清單辦理匯撥。 (二) 駐外各機構之臨時費由會計處…
本部主管駐外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駐外機構) 會計人員之設置,依照行政 院主計處設置駐外使領館會計人員規程辦理。 在未設置會計人員之使領館團處之會計事務,得由本部指派具有會計學識 或適當之人員兼辦。 前項兼辦人員應受本部會計長之指揮監督。
收入之處理如左: 一、各駐外機構所收之護照費、護照簽證費、貨單簽證費、各項證明書費 等行政規費收入,以及代收之簽證電報費,均應隨時通知會計人員列 帳,當日將所收款項存入銀行,並應分別填製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報告 表,及簽證電報費收入報告表,按月報部憑核。 二、行政規費為…
…五日內檢據報銷,專案經費之支 出,應按外交部指定之辦法檢據報銷。 三、各駐外機構均應依照第十七條帳務之處理內規定編製左列各項報告: (一) 現金出納登記簿抄頁 (月報) (二) 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報告表 (月報) (三) 簽證電報費收入報告表 (月報) (四) 經費支出計算書 (月報) (五) 電務工作月報表 (月報) (六) 財產增減表 (月報) (七) 銀…
…,會計人員應以書 面聲明異議,如不被接受時,應報告本部,不為異議及報告時,會計 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五、會計人員因執行職務與各機構首長發生爭議時,由本部或由本部商同 行政院主計處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失職情事時,應由各機構首長 報請本部依法處理,或報請本部函請行政院主計處處理之。 六、各機構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及報表與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遇 …
…根據實際發生之收支事項分類登 記。 (一) 資產科目: 1 現金及銀行結存:凡本部駐外各機構庫存現金與銀行存款之收入 與付出均屬之。 2 行政規費收入繳部:凡各種護照及貨單簽證費各項證明書費等收 入款項按月繳部時應以本科目列計。 3 簽證電報費收入繳部:凡華僑回國簽證電報費收支款項按月繳部 …
經濟部、教育部及行政院新聞局等所屬駐外各機構編制內之雇員,得準用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文電繕打、收發及建檔稽催。 二、印信掌理及總務。 三、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為民服務之策劃。 四、領務講習及視察。 五、本局其他行政事務。
…七、收費顯有不當者。 八、經費開支浮濫或董事、監察人、職員報酬過高者。 九、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者。 十、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繼續達一年以上者。 十一、受本部之委託辦理國際業務,不遵行政府有關政策之決定者。 十二、其他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之日起施行。
為統一辦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駐外人員返國述職,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係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在駐外機構之編制內人員 。
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於所作成之文書上簽名或蓋章時,應記載其職銜及所屬之駐外館處名稱。但駐在地情況特殊者,得使用其他經行政院或外交部核定之職銜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