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需轉換至其他學校、機構,或受聘僱於二以上學校、機構者,應由擬聘學校、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許可;申請轉換聘僱學校、機構時,擬聘學校、機構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申請受聘僱於二以上學校、機構時,擬聘學校、機構應檢附原聘學校、機構之同意證明文件。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轉換至學校、機構以外之其他雇主工作,原聘僱學校、機構應於事實發生…
學校、機構應於受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期限屆滿前,協助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但期限屆滿後,有其他學校、機構願接續聘僱該外國人,並於期限屆滿前,由接續聘僱之學校、機構檢附原學校、機構同意屆期離職之證明文件,依本辦法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受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出國者,學校、機構應於限令出國期限前,協助該受聘僱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但經入出國主管機關依法限令其出…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且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電子資料傳輸,指教育法人將資料上網登錄及傳遞至指定之網站。
…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曾為該事件之證人、鑑定人。 五、於調處事件之保險業離職未滿三年。 調處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或有其他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事,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迴避,爭議處理機構應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 調處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
…條第一項情事,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情事者,其服務學校應於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書面通知送達後七日內,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上傳下列資料;其於離職或退休後經調查確認或查證屬實者,亦同: 一、學校對學校人員為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書面通知及該送達證明文件。 二、學校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約定…
…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免職、解聘、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退休、資遣或更換者,其任職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受認定通知後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於離職後經認定屬實者,亦同: 一、教保服務機構免職、解聘、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資遣之書面通知或不適任人員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辦理退休之書面文件或證明。 二、不適任人員之身分資料。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之服務年資,除經其選擇不予採計者外,應予採計: 一、曾任本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員之服務年資。 二、曾任有給專任公務人員之年資。 三、曾任軍用文職年資,經銓敘部登…
…員已達屆退日前六個月者,不得列為專案精簡對象。加發之經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給。 前項慰助金(不含預告工資)之計支基準,指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不含津貼、加給及獎金)。 曾依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之事業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
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
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依第七條規定計算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及請領…
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間為三年: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證書正本。 三、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 四、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六、離職人員清冊。 七、依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其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有僱用、解聘、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僱用:執業執照、會員證書影本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二、解聘、資遣、離職或退休: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三、其他異動情事:相關證明文件。
托嬰中心負責人及專責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專責人員離職或調職,除應移交設備及攝錄影音資料外,仍應負保密義務。
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金融保險退撫辦法)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二、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
事業人員調離存保公司至其他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但調任至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任職者,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任職事業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財政部金融保險退撫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轉帳,指由存保公司結算之保留年資及帳額,通知任職事業機構,並將已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任職事業機構,於給付事由發生時,由任職事業機構全數負擔給付。
事業人員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公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
事業人員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
事業人員於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指定前各階段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 事業人員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