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氣發電業者得依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定或其他提供補助或獎勵之相關法規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獎勵資格,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六十日內繳還獎勵金;屆時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已出境役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向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換發護照之程序及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 一、原持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尚未依法令應即受徵兵處理者。 二、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未於…
已出境役男向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護照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向駐外館處申請之規定。
護照應向下列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 二、駐外館處。 三、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普通護照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向駐外館處申請內植晶片護照之規定。 前項申請人因出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法定代理人無法陪同辦理,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委任代理人陪同申請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
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保管及銷毀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專業諮詢會以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審查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會議得視議案需要邀請博物館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
…依相關法規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承諾抵換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每一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僅得開立一個帳戶。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減量方法認可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減量方法草案。 三、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 四、查驗機構出具之評估報告。 五、如為行政機關研訂之減量方法草案,將應用該減量方法草案之案例名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本辦法施行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以下簡稱推動原則)審查通過之先期專案、抵換專案及核發之減量額度,於本辦法施行日起採認之。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非以中文或英文製作者,應附繳中文或英文譯本。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屬國外政府出具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出具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者,無效。 部落會議對公共事項所為決議或部落幹部所為決定,內容涉及部落居民相互約定共同遵守之規範時,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外,不得增加部落居民之義務或限制部落居民之權利;內容涉及對各級政府之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事項,具有代表部落提出行政程序法所定陳情之效力。
為確保申請人履行其同意事項之共同參與或管理、利益分享機制,相關主管機關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同意事項之相關行政處分時,應將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之共同參與或管理、利益分享機制,列為附款。 二、關係部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將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之共同參與或管理、利益分享機制,納入行政…
部落章程、部落會議主席與部落幹部姓名、部落會議紀錄及部落幹部決定,應送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鄉(鎮、市、區)公所應按部落各別造冊保存。 部落會議決議內容具提起陳情效力者,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收受會議紀錄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妥處。
違反前條規定重複領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交通費補助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補助、視其情節撤銷或廢止補助。 經前項撤銷或廢止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補助對象返還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經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我國氣候變遷之未來情境。 二、調適及減緩所遭遇之衝擊及挑戰。 三、願景及目標。 四、基本原則。 五、政策內涵。 六、後續推動。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階段管制目標,中央有關機關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並提出電力排放係數、電力需求成長、各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情境、減量貢獻及減量成本之估算,且評估其可能衍生之影響,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及綜合評估。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階段管制目標。 二、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摘要。 三、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 四、分析及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期間結束後次次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一階段之達成情形。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應於各期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部門行動方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考量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依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產業調整或能源供需情形訂修,且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一項部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及評量指標達成情形。 三、推動策略及措施執行成果,包含經費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