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 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 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 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 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 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 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 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 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 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 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 計畫。 十二、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出…
… 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 核轉國發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 營業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 人事總處)。 三、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 四、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資通訊應用計畫(含電腦設置)…
…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 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 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 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提出書面意見,…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 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 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 預算審核會議。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 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 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 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 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 訛。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 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債務展延事宜,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顧問公司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於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通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顧問公司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本辦法所稱之軟硬體設施,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趨勢,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共建設計畫,得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於研發、檢驗、測試、試量產之程式、資料庫、系統、機器設備、設施、廠房或工程等軟硬體設施。
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其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之軟硬體設施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符合各產業國際檢測標準之相關重要檢測設備或軟體。 二、經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維護成本高或更新頻率頻繁者。
依本辦法認定之受損企業,得檢具改善調整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就改善調整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向本條例第十四條行政院所設置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申請經費,辦理受損企業補助。 前項改善調整計畫之執行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其最高補助金額每案不得超過新臺幣伍…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三年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第一年至第三年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申設或換照時所附應改善事項、行政處分附款、承諾事項或行政指導之執行情形。 經營二個以上頻道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以每頻道為單位,分別向主管機關提出前項資料。
…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基本資料(附表二之一)、頻道基本資料(附表二之二)、上架統計表(附表二之三)。 三、申設或換照承諾事項、應改善(或改正)事項之執行情形(附表四之一)。 四、其他行政處分附款、承諾事項或行政指導事項之執行情形(附表四之二)。 五、營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五之一)。 六、營業支出明細表(附表五之二)。 七、評鑑期間財務報表。 八、自評意見。 九、評鑑期間無違…
原文會企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由工會選任,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轉陳行政院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