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預期效益與影響。 前項第十九款規定事項指因應下列事件辦理之措施、計畫及備援規劃: 一、無法取得足夠廢(污)水或放流水。 二、發生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達行政院發布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定丙級災害規模以上。 三、發生火災、爆炸、暴力滋擾、停電或其他意外事件,致設施或設備損毀或無法正常供水。 四、發生取水構造物、供水設施及水處理設備之異常情形而造成水…
…情形修正,無需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許可。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專業技師監造簽證報告應符合再生水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之處理效率測試結果,須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標準檢驗方法辦理之水質檢驗結果,並符合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第二條規定。
圖書館宜建於交通便利、校園適當之地點或機關(構)合宜之空間;其建築及設備應配合業務需要、善用資訊科技、應用通用設計原則,並考量未來長期之發展。 圖書館館內空間之分配,應滿足典藏、服務及行政工作等需求。 圖書館建築設備,應參考公共圖書館建築設備之國家標準,並考量特殊讀者之需求。 圖書館館舍設備基準,規定如附表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本會設調查一組、調查二組及行政組。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並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一、逾公告申請期限。 二、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重複申請並取得補助。 四、計畫內容或申請之…
…、經費支用情形及業務推動成效等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終身學習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下次補助審查參酌,或廢止其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二、執行成效不佳。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
申請第十四條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以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者身分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有第十五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承受擔保品事宜,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者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 四、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 五、就審議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
審議會專家學者委員之遴聘,應包括下列與水下文化資產相關之任一專長:水下考古、考古、人類學、海洋史、藝術史、水下文化資產管理、水下文物保存科學、船舶工藝、海洋探測、海洋及海岸環境、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海洋法、國家安全、國際法、行政法、海洋政策、外交、國際關係、經濟及其他與水下文化資產相關之專長。
審議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有關機關對於審議、決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比照前項辦理。 審議會委員有迴避事由者,應就該議案全程迴避;就排定於同一會議期日之議案,應僅就有迴避事由之單一議案迴避之。 第十一條第二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全體委員總數之基準。
審議會得組成專案小組,推派委員若干人參與,並由審議會召集人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審議會應參酌前項專案小組評估報告或意見內容,審議第二條所列事項。 專案小組由審議會委員若干人及國內外專家學者組成,並由主管機關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相關行政幕僚作業。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頒給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主管機關另得函請其他行政院所屬機關予以實質獎勵。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提再生水開發案,指非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再生水開發案,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所開發之再生水取代現有自來水用戶使用之全部或部分自來水量。 二、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產業政策或區域開發計畫所需。
…用(以下簡稱建設費用)。 前項再生水開發案如與公共下水道系統合併興辦或納入既有公共下水道系統辦理者,應向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建設費用。 前二項申請補助建設費用之再生水開發案計畫書內容,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或受理申請補助機關規定格式擬訂。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依重大水利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污水下水道工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之。 為扶植發展再生水資源及考量地區水資源情勢,並配合國家整體發展維持區域供水穩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得報行政院申請專案補助,不受前項補助比率之限制。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對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受災當月起六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之本保險一般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一、死亡或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