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團體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組織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管理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祭祀團體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祭祀團體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祭祀團體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
祭祀團體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祭祀團體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祭祀團體因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將相關紀錄報送祭祀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解散或被廢止備案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依前項…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主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等適當之處;如有網站者,並揭露於網站首頁,使其成員及個人資料當事人均能知悉。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類措施,包括: (一)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 (二)查明個…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之成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其成員確實辦理。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通知其成員遵循辦理。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規定。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成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成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成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成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