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
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 一、公務人員及無資位人員辦理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二、公務人員及無資位人員未符其適用退休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 (一)公務人員及無資位人員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依規定完成離職程序者。 (二)聘用人員選擇辦理離職,經臺鐵公司同意者。
依本辦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給與: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選擇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標準給付者,其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領取加發慰助金給與之人員,於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繳回臺鐵公司。
依本辦法給付之慰助金,應自退休、資遣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本規程施行前,原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第一項所稱…
前條本國教師之聘任,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條外國教師之聘僱,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二項教師,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或其相關法規所定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終止聘僱契約之情事者,依其身分適用之法規辦理。
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與不續聘程序,及其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從聘學校之更換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主聘學校依一般專任教師之規定及前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之實際需要,支給合聘教師交通費。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給與者,其轉任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得選擇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
…。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由本院核定並先派代理後,送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敘部審定。 繼續任用人員依第一項第三款轉任本院職務前,其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職務之退休、資遣、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再依其適用之退撫法令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退撫基金費用中政府負擔部分,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撫卹,其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金、撫卹金、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因公傷病或死亡…
…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臺鐵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 一、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遺屬金)、撫卹金、資遣給與、一次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
公立學校校長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者,經主管機關確認事實後,予以解除職務,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校長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主管機關於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除職務,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教練,其申訴管轄機關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 (一)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教育部。 (二)前目以外之措施:運動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前款各目措施,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
專科以上學校運動教練,其申訴管轄機關為原措施之學校、機關,規定如下: 一、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各該學校或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前款以外措施:各該學校或運動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