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連續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存保公司之年資得予保留,俟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存保公司依本辦法計算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該項規定: 一…
…人員已達屆退日前六個月者,不得列為專案精簡對象。加發之經費由存保公司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慰助金(不含預告工資)之計支基準,為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不含津貼、加給及獎金)。 曾依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之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
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
…依第七條、第八條提撥自提公提儲金。適用勞基法前原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應予保留,並由存保公司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運用,於事業人員退離(職)時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發給之。依第十一條規定應收回之離職人員公提儲金本息撥作退休基金;儲金積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 依第五條規定提撥之儲備金,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 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
…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 前項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受解聘、解僱或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其服務之課後照顧班及中心應於知悉其離職後三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其於經查詢或認定屬實前離職者,亦同: 一、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解聘或解僱之書面通知或不適任人員自行辭職、逕行離職之書面…
本辦法所稱退離職人員,指曾任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重要人員,於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以下簡稱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後,經原服務機關核定其仍應於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者。
退離職人員於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後,應於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之期間,由原服務機關視其職務層級及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程度核定之。 前項申報期間,不得少於一年;其涉及特殊、機敏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或國防事項者,申報期間不得少於三年。
退離職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表,並檢附必要之佐證資料,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限期命退離職人員補正。退離職人員屆期未補正,即進入大陸地區者,視同未申報。 因情況緊急,且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受第一項申報時間之限制。但至遲應於出境前完成申報程序。
退離職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返臺申報表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限期命退離職人員補正。退離職人員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原服務機關發現第一項申報…
農藥販賣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少應包括組織及人員職掌、檢驗能量、檢驗作業及品質保證機制。 六、申請型式檢驗業務者,應有實際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製造、品管或檢驗、試驗等業務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新名冊報請民航局核准。
…文件。 三、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名冊。 四、具備測驗作業場地、設備之說明文件。 五、測驗業務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及人員職掌、測驗能量、測驗作業及品質保證機制。 前項第三款之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新名冊報請民航局核准。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如有喪失第三條或第五條之資格、因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離職、喪失資格或其他足以影響受委託業務之正常執行者,民航局得中止其執行委託業務之一部或全部,至改善完成為止。
…。 艱困事業於前項補貼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違反前項後段規定,未將補貼額度按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人數以每人新臺幣三萬元之基準轉發員工。 二、離職員工人數逾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比例。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四、解散、歇業。 五、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事業,依發生艱困事實之時點,補助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之員工薪資,其補助基準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四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營業衝擊補貼。 前二項事業於補貼期間內,離職員工人數不得逾本部公告之一定比例,或有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解散、歇業或其他本部公告之情事。違反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 六、第三款至前款於同一申請事由期間,以補貼一次為限。 申請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補貼者,於補貼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令其返還: 一、離職員工人數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員工人數達六分之一。 二、違反勞工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服務。 四、不實申領。 五、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六、規避…
…停業補助;該運動事業之受僱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三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由該運動事業一併具領轉發予員工。 前項每次補助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於補助期間內,受影響事業之離職員工人數不得逾本部公告之一定比例,或有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解散、歇業或其他本部公告之情事。 經公告之教育事業之補助金額,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之;第一項補助金額有調整必要者,亦同。
專業機構之專責認可部門主管及專責檢驗人員,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有新聘、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者,應於異動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異動人員名冊及新聘人員相關資格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