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四、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五、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社會福利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八、其他有關支出。 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生產事故救濟給付。 二、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受理及審議相關支出。 三、委託、捐(補)助及獎助(勵)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相關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邀請特定廠商有疑慮者,得採公告方式,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政府採購公報或辦理採購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公告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學院年度訓練實施計畫之擬議及訓練成果之彙編。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講座遴聘與資料庫建置運用及訓練評估。 三、國內外訓練機關(構)、學術機構與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四、公務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研發及結合專家學者…
培育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主管職務管理核心能力之培訓。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初任主管訓練之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力培訓發展制度之執行。 五、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育發展之執行事項。
專業訓練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重要政策與法令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之執行。 三、訓練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四、學員輔導、資料庫之研究、運用及執行。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諮詢、規劃及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六、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之專業訓練事項。
數位學習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數位學習與數位媒體之規劃及執行。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平臺之經營管理及維護。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力終身學習之執行。 四、本學院圖書管理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公務人力數位學習事項。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 第 4 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所定申請條件及前條所定應檢具文件辦理書面審查,並召集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就古物狀況是否適合出國進行實物審查後,報請行政院核准。
經行政院核准運出國外之古物,辦理運出入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持核准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輸出許可,並向海關辦理古物出進口查驗。但為保護古物,得申請於古物保存或展覽場所辦理出進口查驗。 二、古物…
古物運回國內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專案小組,就回國古物狀況核對審查後,報行政院備查。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撤銷或廢止核准;已運出國外者,應限期運回: 一、檢附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文件。 二、違反核准之內容或附款事項。
古物因戰爭等緊急事態,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保管機關(構)應擬具緊急外運安全計畫及戰後運返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彙集後報請行政院核准。
…正。 二、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之資料。 三、就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尚未生產之貨物提出申請。 四、海關已就同一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出口之同樣貨物受理原產地預先審核之申請,或該同樣貨物因原產地爭議進行行政救濟中。 五、申請人撤回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
申請人不服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得於貨物進口前,向原受理海關申請覆審,海關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認定該貨物之原產地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包括但不限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二)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
本準備金之運用,由承保機構擬訂投資政策書,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報經軍保監理會之委員會議審查後,送主管機關核定並轉陳行政院備查。 本準備金收支運用情形,應由承保機構按月報軍保監理會簽陳主任委員核閱,並應提軍保監理會委員會議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行政作業費,其額度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一)依評估費用補助。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新…
…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費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包含優先補助範圍、辦理期程、執行人力、宣傳策略及執行方式。 三、經費預估:包含補助項目及行政作業費。 四、預期成效。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訂定自治法規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