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達總核定額度之百分之四十者,檢附請款明細表、補助清冊、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其他相關文件,申請撥付補助項目核定額度之百分之五十。 二、行政作業費: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函、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其他相關文件,申請撥付補助核定額度。 前項補助費用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年度終…
本小組委員或工作人員對於鑑定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執行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二、其他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
…交公證費用,經公證後點交入住。 承租人未能依限簽約者,得以書面向本部申請延期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承租人未依前二項所定期限辦理者,喪失承租資格,已繳交之保證金及租金,扣除應負擔之公證費用及必要行政費用後無息退還,其序位由候補序位承租人依序遞補。 第一項第三款公證費用承租人應負擔二分之一。但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一年即終止租約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 本部依第一項及第…
…察人員遴派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七、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及辦理。 八、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之辦理。 九、採購、出納、工友(技工、駕駛)、辦公廳舍及車輛管理維護、公共安全防災、事務管理。 十、其他行政及支援服務事項。
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課徵之稅捐,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補徵或並予處罰。但其事實在行政救濟審理範圍者,不在此限。
…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該十五年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本法施行後法院最初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 二、納稅者對於第一審終局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於本法施行後經上級行政法院最初作成廢棄原裁判之日。 前項所稱作成撤銷、變更或廢棄原裁判之日,指宣示日;其不宣示者,為公告日。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但書所稱不在此限,指不受十五年不得再行核課期間之限制。
…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 一、國家安全局。 二、內政部。 三、外交部。 四、國防部。 五、經濟部。 六、中央銀行。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其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審議會委員於任職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改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為提升國民科學技術素養,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保管運用之研發成果收入,每年應提撥千分之五以上經費,用以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工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本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三項受託執行變價、分配及給付時,相關執行程序準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三年期間,如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二百四十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二年。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指下列事件: 一、因國稅或地方稅之課稅、退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等金錢給付、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租稅優惠、實物抵繳、稅則核定、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 二、其他經司法院指定應由稅務專業法庭審理之事件。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以下合稱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之庭數、其庭長、法官之遴選及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並於每年度終結前,召開法官會議議決: 一、專業法庭之庭數,由院長審酌法院業務及法官經驗…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一、五年內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及取得學位證書;於五年前著有及取得者,須提出五千字以上心得報告。 二、五年內曾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重要性、指標性裁判書類、釋憲聲請書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三件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論述其裁判或聲請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三、曾對承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所適用之法律,聲請司…
…申請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換發: 一、三年內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及取得學位證書。 二、三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重要性、指標性裁判書類、釋憲聲請書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二件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論述其裁判或聲請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三、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後另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至…
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其中與稅務有關之時數,亦計入前項研習時數。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於施行後尚未獲核發或換發者,依本辦法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一併核發或換發稅務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其應具備之資格及程序,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經審議或審核通過者,發給本辦法施行後之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及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發給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
…計算: (一)支票、匯票、存單、票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貨幣市場工具交易;外匯;匯率、利率及指數工具;可轉讓有價證券;或商品期貨交易。 (二)個別及集合投資組合管理。 (三)代他人進行其他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金融資產或金錢。 二、由存款機構、保管機構、特定保險公司或前款規定之投資實體管理,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金融資產之投資、再投資或交易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期間不滿…
…融帳戶,指由金融機構管理之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但不包括第二十三條所定被排除帳戶: 一、金融機構為投資實體者,於該投資實體持有之權益或債權。但僅為客戶或代客戶從事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之目的,就以客戶名義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資產提供投資意見或管理投資組合者,不在此限。 二、於前款以外之金融機構持有之權益或債權,且該權益或債權係為免除依本辦法規定申報之目的所創設。 …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機構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