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三、行政事務之管理。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及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三、行政事務之管理。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及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三、行政事務之管理。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及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類似業務,應定有一定政策及程序,內容應包括: 一、蒐集足夠之可得公開資訊,以充分瞭解該委託機構之業務性質,並評斷其商譽及管理品質,包括是否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及是否曾受洗錢及資恐之調查或行政處分。 二、評估該委託機構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具備適當之控管政策及執行效力。 三、在與委託機構建立通匯往來關係前,應先取得高階管理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 四、以文件證明各自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畫。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二、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
…。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國發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營業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三、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除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經行政院核定配置數者,得於配置數範圍內汰購外,應核轉行政院。 四、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 政院配合修正之。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 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以 下簡稱審核會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主計總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一百零八至一百十一年 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 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 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 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