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國家 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科技 部。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送國發會。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資通訊應用…
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及中程施政計畫,擬定本年 度施政計畫。 前項年度施政計畫之擬定,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 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零七年度已過期間實 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程 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 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通盤考 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 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 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 重編。
國發會、科技部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 ,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 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 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檢討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
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 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 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 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 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 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閒置土地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日期與文號。 二、土地所有權人。 三、地段、地號及面積。 四、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 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 六、閒置土地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得予以公開強制拍賣之意旨。 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八、其他有關事項。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與土地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完成協商紀錄。 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除第一項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
主管機關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囑託文書。 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 三、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其他公職人員,指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用,或依各主管機關所訂單行規章聘(僱)用之人員。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由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領域之學者專家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並由機關首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審查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
…度適用之平均薪額計算年數,照該區間實際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待遇標準計算;該區間有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者,以該年資實際支領本(年功)薪額之待遇標準計算。但非依教職員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折算金額之年資,應換算同期間相當教職員相同職級之待遇標準計算。 前項所定平均薪額計算年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照退休年度所適用之計算年數,自退休教職員退休生效日前一日往前推算,…
…以前已退休生效之教職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之每月退休所得,由主管機關按一百零七年度待遇標準,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並重為行政處分後,通知當事人、支給及發放機關(構),依審定結果發給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前項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所稱原金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