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機關發給。 二、退休教職員之遺族拋棄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權者,應出具拋棄同意書,送原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辦理。 三、退休教職員之遺族為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為申請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退休教職員無遺族者,由其原服務學校檢同死亡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一、親自回國申請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及入出境資料。 二、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遺族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委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姓名簽名或蓋章並應經我國…
…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指遺族領有下列給付: 一、依本條例核給之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及優存利息。 二、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公部門),依其他退休(職、伍)、撫卹及年資結算法令或規章審(核)定,並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機構支給定期且持續給付之退離給與。 前項第二款所定之退離給與,不包括於公部門參加各…
…條規定計算後減少支付之下列金額及明細,彙送教育部審核: (一)優惠存款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發之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 二、教育部就各級政府依前款規定所送之總金額彙整後,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每年三月一日前確定應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編列為下一年度歲入預算。 三、各級政府於前款應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確定後,應報請第一百條第二項所定支給機關,依預算法令編列…
…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比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銓敘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止,共十二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權利,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於行政程序法所定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前項所定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規定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首期月退休金、首期優惠存款利息及資遣給與部分,指主管機關審定退休或核定資遣生效日。 …
內政部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交通部及財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財務或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內政部辦理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內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二人或三人。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一人或二人。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任期為二年之董事、監事,內政部應於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時註明之。
內政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或監事;其已聘任者,由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者,內政部應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內政部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或監事,其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內政部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受人應於每年檢具以中文姓名簽章並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發放。 二、領受人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委託國內親友持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
領受人有溢領或誤領定期退撫給與者,由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領受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並副知各支給機關;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同時副知支給機關。必要時,由支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
裁處機關對所得利益之認定及核算,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無礙公益維護前提下,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 一、裁處機關對於所得利益之認定與核算,所依據之查證資料,經職權調查相對可得確定。 二、受有利益人與裁處機關對所…
裁處機關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時,應檢視受有利益人所附佐證資料之真實性與正確性,並考量確認所得利益所需成本,評估協談要件及內容,必要時,得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協談結果,應作成紀錄。裁處機關得審酌參考協談結果,作成行政處分進行裁處。
…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五、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六、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庫。 本部為協助特定體育團體查詢已取得教練資格者有無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情事,特定體育團體應確認名冊內容,由本部核轉法務部查詢,並得視需要藉由本部建立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定期介…
本辦法所稱之受處分人,指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 一、經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接受環境講習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二、經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處分,並令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項所定辦法者,接受環境講習之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受處分人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所受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暫不予環境講習,俟該處分確定後,再予執行環境講習。 受處分人為自然人,因案羈押、服刑、重大傷病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接受環境講習者,主管機關得暫緩或停止執行。
離島地區學校之分級,依行政區域,規定如下: 一、極度偏遠: (一)連江縣:東引鄉、莒光鄉。 (二)澎湖縣:望安鄉花嶼村。 二、特殊偏遠: (一)金門縣:烈嶼鄉。 (二)連江縣:北竿鄉。 (三)澎湖縣:湖西鄉、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