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九款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應參酌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法令修正或其他因素,檢視所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合宜性;必要時應予修正。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關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登記之保稅倉庫,及依關稅法第六十條規定登記之物流中心(以下簡稱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應定期清查其有否變動。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依據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因應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財政部關務署。 二、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依個人資料屬性,分別訂定下列管理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 二、確保蒐集、處理或利用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符合相關法令要件。 三、非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如認為具有特別管理需要,得訂定特別管理程序。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除符合法定免為告知事由外,均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二、依資料蒐集情況,採取適當告知方式。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利用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特定目的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應遵循財政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提供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個人資料之本人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規定。 三、如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應予告知。 四、具本法第十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維護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檢視個人資料正確性。 二、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期限,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規範。 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需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四、…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因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保有之個人資料達一萬筆者,應採行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應採取下列環境及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實施適當進出管制措施。 二、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 三、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