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之日起,應參加僑生傷病醫療 保險四個月 (以下簡稱僑保) ,並遵守本會與承保機構所訂之契約規定: 一、經大學、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分發有案。 二、自行來臺,經本會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 三、分發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前項規定,於港澳地區學生準用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健全輔導制度,開 闢安置途徑,提高工作效率,促進業務發展,特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設置設計委員會。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妥善保管退除役官 兵安置基金及有效運用起見,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安 置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 。
基金會設置委員九人,由輔導會會同左列各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行政院主計處。 二、財政部。 三、國防部。 前項各機關各指派代表一人,其餘六人由輔導會指派。
基金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處理有關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基金會行政事 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與農業相關之休閒、觀光事業,特依輔導會組織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各地區設置農場。 前項農場之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
農場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銷輔導組:榮民農業產銷技術輔導及直營農業生產事項。 二、觀光行政組:觀光遊憩、休閒農業及行政等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編制表 ├────────────┬─┬─┬─┬─┬─┬─┬─┬─┬─ │職 官 員 場 │ │ │福│ │ │ │ │ │合…
本處設各組、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組:森林資源運用及經營計畫等綜合事項。 二、生產組:育林、生產計畫及產品供銷等事項。 三、育樂組:森林遊樂事業規劃、推廣、維護及經營管理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組: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及職業災害處理等事項。 五、行政室: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發展海洋漁業安 置退除役官兵,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海洋漁業開發處 (以下簡稱本處)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安置退除役官 兵從事水產養殖工作,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魚殖管理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承辦各項建設工程,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榮民工程 事業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承處長之命分掌工程、行政業務之策劃、推 進、審核、督導等事宜。副總工程司,襄助有關工程事宜。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配合發展國家經 濟建設及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工業生產事宜,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 條之規定,設置各類工廠。 工廠得冠以所在地名或業務性質。其設置由輔導會依計畫定之。 工廠業務職掌另定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礦業及南海資源開發,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榮民 礦業開發處 (以下簡稱本處)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家用氣體燃料經銷業務,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 六條規定,設置液化石油氣供應處 (以下簡稱本處)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 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台北榮民總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共事務室:公共關係、國會聯絡、審核文稿、機要文件、編譯、業 務管制及交辦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 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高雄榮民總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 二十三、醫務企管室:門診業務、掛號計價、病歷管理、住院轉診、績效 企劃經營、研考品質管理、業務管制、機要文件及其他有關醫務 行政與統計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 醫務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