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應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包括紙本及儲存媒介物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應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包括紙本及儲存媒介物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調處: 一、調處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 二、曾服務於調處事件之電信事業離職未滿三年。 三、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經當事人申請特定調處委員應予迴避或調處委員對於應否迴避有爭議者,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調處委員會決議該調處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並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議結果…
應聘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電信工程業未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其受僱之應聘人員得檢具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電信工程業未於期限內補足應聘人員人數,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第一項及第二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應檢附應聘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以登記執照借與他人使用。 二、擅自減省工料或未經核准擅自施工因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代表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四、應聘人員解僱或離職後三個月內未補足人數,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五、未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請恢復營業。 六、依其公司或商業登記,經營主體已解散或不存在。 除前項第五款或六款情形外,經撤銷或廢止登…
…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之存取權限,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文件、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機關員工及收容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擔任機關之申訴審議小組及假釋審查會委員者,不得擔任同一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現與機關或收容人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者,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科技設備儲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維護作業。 前項資料應至遲於下列所定原因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銷燬或刪除之: 一、收容人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該資料使用目的消失後。 二、員工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其調、離職後。 三、非屬前二款人員之資料,於其結束與機關之業務關係後。
…式如下: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懲戒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懲戒法院訂定之。
…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審計機關辦理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判決之法官或檢察官有不合法支領俸給、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並分別由支給或發放機關負責追繳。
同一行為經司法院、法務部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後,復經職務法庭為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懲戒處分之判決者,受懲戒人之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於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懲戒判決毋…
本法第五十條第四項所定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依曆計算。 受懲戒人於前項期間留職停薪、依法停止職務或離職者,其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停止進行,並自其復職或再任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離職或調職者應於三十日內將經管財物及事務交代清楚。但調職者,其交接手續繁雜或須候接任者,得報請處長核准延長之,且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比照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之規定辦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在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組織任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始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離職及免職退費,應由本作業基金與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支給,並由本作業基金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應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由本作業…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休或資遣後再任者,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費用本息;其繳付費用五年以上,非因案被免職或撤職者,並得申請一次發給本作業基金撥繳之費用本息。 經依前項規定領回費用者,嗣後再任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時,該部分年資不得再…
…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原在職之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他人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
依第六條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部僱用;未僱用者,其全部或一部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但中途離退訓、成績考核不合格或因個人因素放棄致未僱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僱用人數於結訓一個月內離職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不予補助已離職者之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