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為專任教師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時間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二、導師(級務)實習:以班級經營、輔導學生及親師溝通為主,且以寒、暑假以外學期期間,每週三個半日為原則。 三、行政實習:以認識、協助學校行政事務及全校性活動為主,並以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於學期期間實施者,每週以四小時為原則。 四、研習活動:以參加校內、外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教育政策及精進專業知能之…
教育實習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但實驗教育學校、實驗教育機構、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或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得不受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健全。 二、具有足夠合格師資。 三、軟硬體設施、設備充足。 四、辦學績效良好。 前項實驗教育機構位於境內者,其各教育階段學生之總人數應超過三十人且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通過。 教育實習機構…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教育實習實施規定,經學校行政會議或教育實習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實施規定,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之程序及資格審查。 二、實習學生實習時之權利及義務。 三、實習同意書之內容。 四、實習計畫,包括…
教育實習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二、推薦實習輔導教師、教學實習輔導員。 三、接受師資培育之大學指派人員定期到校輔導。 四、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成績評定。 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前項事項時,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主動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第一項第一款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其成員由教育實習機構之行政單位代表及編制內專任教師代表擔任。
…導教師,應為具有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結合理論及教學實務經驗,示範有效教學技巧。 二、對實習學生具有輔導能力,適時給予協助及指導。 三、了解教育實習機構行政事務。 實習輔導教師應依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進行實習輔導;每人每學期以輔導實習學生一人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輔導實習學生人數至多三人: 一、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 二、教育…
…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其申訴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提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實習學生。 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法律性質提起訴訟,請求…
申請許可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應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但其所設立之長照機構有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商各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科技行政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科技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推動科技政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科技業務創新,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科技國際合作交流,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科研成果應用推廣,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科技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評鑑委員應遵守迴避原則;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甄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學校之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學校代表及行政機關代表遴聘;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甄選會,由學校之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為委員。 甄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
專職族語老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族語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三、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 四、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安排,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六、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七、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學校學術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專職族語老師工作項目如下: 一、族語課程教學。 二、族語教學相關行政。 三、族語課程、教學或教材研發。 四、學生族語學習相關競賽及活動指導。 五、其他學校指派之工作。 學校不得安排專職族語老師擔任導師、編制內主管職務或同意商借至機關服務。
專職族語老師之全學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其休假,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 專職族語老師請假,除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後段、第十三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外,準用該規則之規定。
依本辦法辦理甄選及考核之人員,應確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受災旅宿業,指於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以下簡稱花蓮震災)災區範圍內,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並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依法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 二、持有花蓮縣政府或所轄鄉(鎮、市)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應就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跨校相關行政管理、教學支持事項訂定協議書。 主聘學校及中心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及本條例、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
…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機構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
…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 二、前款以外之被保險人:保險人自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起算日零時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未繳納保險費或被取消資格之被保險人,有溢領保險給付情事時,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通知其返還所溢領之保險給付。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請領本職災保險給付時,如未繳納本保險保險費,而僅繳納本職災保險保險費者,於本保險欠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應暫行拒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