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標示及座落土地標示。 四、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 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六、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得進行強制拍賣之意旨。 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八、其他必要事項。
建物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並經核准後,管理局得與建物所有權人就核准之改善計畫作成完成協商紀錄。 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書、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建物所有權人自作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准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表送管理局備查。
管理局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囑託文書。 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 三、最新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築執照相關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所定實驗規範,應依其實驗教育計畫之特定教育理念,擬訂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與輔導及社區與家長參與事項,並載明不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法律之條項。
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之設校基準如下: 一、校地及校舍:應有足夠之教學、實驗(習)與特別教室或場所,及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場所。校地或校舍並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物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設備:應依課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三、師資:應有滿足教學與實…
…規劃。 經許可改制之學校,擬恢復原有辦學型態者,除前項計畫書外,並應擬具恢復原有辦學型態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二、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擬聘校長及師資之規劃。 六、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七、學校經費概算、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八、…
…之規劃。 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申請停辦或不續辦,除前項計畫書外,並應擬具恢復原有辦學型態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二、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擬聘校長及師資之規劃。 六、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七、學校經費概算、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八、…
本辦法所稱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指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係從事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服務及應用等促進原子能和平用途之公益性業務,且其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各一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 四、基層建設補助事項。 五、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或離島地區之教育學習補助。 六、促進地區發展及就業事項。 七、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融合與企業社會責任及促進漁業健全發展事項。 八、辦理電協金業務行政作業費用。 九、其他有利電力開發、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前項第八款行政作業費用,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年度受撥電協金百分之十。
評鑑項目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計畫、行政契約之執行。 二、學生輔導。 三、學生權益之維護。 四、學生學習之發展。 五、財務之透明健全。 六、實驗成果。 七、相關法規之遵行。 八、其他本部會商受託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
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大學、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均簡稱評鑑單位)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 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或評鑑單位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審議會委員。 三、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教學人員及家長代表。 四、專家學者。
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之相關人員,與受託學校間,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迴避事由。 二、曾參與該經營計畫之執行。 三、其他有具體事實經本部認定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畫。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二、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
…。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國發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營業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三、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除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經行政院核定配置數者,得於配置數範圍內汰購外,應核轉行政院。 四、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程會、科技部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