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領取獎勵或補貼者,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致不應領取或溢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原獎勵或補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 前項應返還之獎勵或補貼,得由次期獎勵或補貼扣抵。
…款款項,應定有一定政策及程序,內容應包括: 一、持續蒐集足夠之可得公開資訊,以充分瞭解受託機構之業務性質,並評斷其商譽及管理品質,包括是否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及是否曾受洗錢及資恐之調查或行政處分。 二、評估受託機構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具備適當之控管政策及執行效力。 三、在與受託機構建立往來關係前,應先取得高階管理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 四、以文件證明各自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責任作…
本辦法所稱農業財團法人,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一。 二、行為…
復育計畫公告實施後,劃定機關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劃定機關得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 一、因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符合復育計畫變更條件。 前項復育計畫之通盤檢討及隨時變更,應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
…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含造成永久失能原因),由遴派之選舉委員會連同所出具之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後發給。 三、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由遴派之選舉委員會連…
…組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依扶助案件之類型、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度,決定扶助方式及金額。 審核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並應就審核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審議判斷書應附記不服審議判斷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行政訴訟書狀與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及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之效果及提起行政訴訟法定期間之調整,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
審議判斷書採用郵務送達者,主管機關應使用申訴郵務送達證書。 審議判斷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本辦法所定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以下簡稱休漁獎勵金)之核發、撤銷、廢止、抵繳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
本辦法所稱自願性休漁,指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其漁船停泊在港非因行政處分,自行選擇一定日數停止從事漁業。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財團法人執行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且經同意會計憑證留存財團法人者,有關會計憑證之保存,應依政府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之董事及監察人人選,應由客家委員會檢具符合本辦法及其他法規所定資格之名冊,報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之遴選應依財團法人法、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及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董事及監察人遴選事宜。
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招標方式擇定保險公司者,辦理本保險之期間,於招標文件及採購契約定之。 主管機關與公營保險公司締結行政契約辦理本保險者,辦理本保險之期間,於行政契約定之。 保險公司辦理本保險之事務,包括保險費之收取、保險服務、理賠受理、審核與給付、理賠與服務爭議之處理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組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依扶助案件之類型、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度,決定扶助方式及金額。 審核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並應就審核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報行政院協調其他機關業務權責事項時,得由行政院召開文化會報處理之;行政院文化會報得設相關專案小組,先行協商、研議及推動。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本細則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後每四年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國家語言發展情形及願景。 二、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種類、傳承及發展情形。 三、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復振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