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通譯服務,指各級政府應落實保障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之行政、立法、司法程序時使用國家語言之權益;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機關(構)應主動告知人民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 二、機關(構)應視人民需求建構多元語言友善使用環境,主動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國家語言…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機關、機構、行政法人及非屬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 二、公司:指依公司法成立或登記之下列公司: (一)公營公司。 (二)私營公司。 三、非政府組織:指前二款以外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之法人、團體、…
…管理事項。 五、績效考評項目。 六、契約變更、續辦、終止或解除及其損害賠償。 七、違反契約或爭議之處理。 八、契約消滅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政府機關(構)與非營利法人訂定之契約為行政契約。
…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四、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並以平方公尺註明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所在之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總面積。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其使用建築物屬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者,免附。 六、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其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檢具使用同意書。 七、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另有規定外,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就學補助、行政、人事、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就學補助:依政府學前教育相關補助規定。 二、行政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三、人事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
…保服務中心之營運成本,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及方式計算,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 前項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與土地、建築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專任人員月薪總額之百分…
…地方公營公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 依第二項規定終止辦理,或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非營利法人應將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各類財產設備、經營權、幼兒資料、行政檔案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移交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甄選其他非營利法人承接前,得由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辦理設立許可變更事項。
…野生動物之收購。 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 八、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 九、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 十、其他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十一、本專戶業務所需行政費用。
管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行政機關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熱心海洋保育事務人士一人至三人。 管委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行政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管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之核算與推估,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無礙公益維護前提下,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 一、主管機關對於所得利益之核算與推估,所依據之查證資料,經職權調查相對可得確定者。 二、受有利益人與主管機關對所…
主管機關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時,應檢視受有利益人所附佐證資料之真實性與正確性,並考量確認所得利益所需成本,評估協談要件及內容,必要時,得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協談結果,應作成紀錄。主管機關得審酌參考協談結果,作成行政處分進行追繳。
受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辦理檢驗機構認證所需之經驗,並能提出證明者。 二、聘有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國內大專校院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專校院以上食品、營養、醫藥、化學、生物或其他相關科、系、所畢業,並具有從事檢驗機構檢驗能力確認之經驗。 (二)修習國內大學開設之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課程總計十五個學分以上,並領有學分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
受託者及其人員受託辦理認證工作時,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受託者辦理前項工作時,不得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有觸犯嫌疑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本小組遴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個人及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依本辦法所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投資方依本辦法從事投資,其投資產業項目或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類別非屬本部主管者,該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投資產業項目及支出金額之審認。 二、投資計畫辦理進度及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情形之確認。 三、投資計畫期程展延理由之審認。 四、完成證明項目之審認。 五、行政救濟程序之辦理。 六、其他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組。 四、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 二、園區安全維護之管理。 三、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事:指船舶沉沒、碰撞、觸礁或其他意外事故。 二、當事人:指經航政機關依海事行政調查卷證資料及海事檢查報告書,初步研判與海事評議標的事件具有下列關聯性之一者: (一)對海事評議標的事件之發生應負其責任。 (二)因海事評議標的事件之發生而死亡,其配偶或二等親內血親。 (三)…
海事案件發生後,應由航政機關辦理海事行政調查,作成海事檢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一),連同相關卷證送海事評議小組。 前項海事行政調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現場實地調查。 二、詢問有關船員及相關人員。 三、蒐集查證資料。 四、案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