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端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電信終端設備連接使用時,應確保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正常的介接。 五、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六、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檢驗項目、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乘客在船上遇有生育、死亡、失蹤或傷害時,船長應將其事實經過,記載於記事簿上,並簽發證明書。
遇有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除依相關通報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代理人依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申辦代理業務登記時,應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者,應檢送客票樣本及旅客人身傷害保險證明文件或載貨證券樣本,其客票或載貨證券,應於明顯處載明委託人名稱全銜。
遊艇經營業者或遊艇所有人應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傷害保險乘客並 應提供身分證明予保險人。每一乘客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 元。但保險法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傷害保險金額,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
…。 八、機器安裝之區域應具備良好之通風,以將意外洩漏之氣體迅速予以排除,通風量應足供內燃機所需之空氣及提供操作人員舒適之工作環境。 九、艉軸及其他具有動作之機件,應有安全保護設施,以免造成人體之傷害。 十、排氣管、消音器及其他產生高溫之機件,應有適當之隔熱保護設施,以免造成人體之傷害及防止火災之發生。 十一、經常需操作之操作桿、閥及旋塞等,應裝置在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應具有永久清晰標誌指示用…
…防止回火之裝置者,該金屬屏簾得免予裝設。 五、船外機若係以傾斜角度結構安裝者,該機應有防止燃油於最大傾科角度時洩漏之裝置。 六、內燃機電點火裝置之電纜,應具備完全絕緣性,在安裝上並應防止機械性之傷害以及與燃油管、油及油櫃之接觸。 七、內燃機點火裝置之點火感應圈及點火用配電器應避免安裝在有爆炸性氣體之場所,否則該點火裝置應具有不致造成爆燃性氣體產生爆燃之構造。 八、內燃機正上方及其四周圍壁之…
電力設備之性能及構造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電力機械、電力器具、推進、排水系統及其他與安全有直接關連者,應具備符合使用目的之性能。但經航政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電力機械及電力器具其構造應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不致造成操作人員之傷害。 三、安裝電力機械及電力器具之場所有爆發性或可燃性氣體會產生及聚積時,該機械與器具之構造應不致使該爆發性或可燃性氣體發生爆發或燃燒之危險性。
船舶於進港前或商港區域內,如遇所載危險物品洩漏或事故,且有危害海洋及環境污染、人身傷害、貨物爆炸、起火等影響港區安全之虞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主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應優先於船上進行必要處置。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要求船舶所…
本規則所稱航空器失事,依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十五款規定,指自任何人 員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員離開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 作中所發生之事故,直接對他人或航空器上之人,造成死亡或傷害,或使 航空器遭受實質上之損壞或失蹤。 前項所稱傷害,包括重傷害及輕傷害。重傷害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失事後七日以內須在醫院治療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二、骨折。但不包括手指足趾及鼻等之單純性…
外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創傷、傷害、手術後遺症或先天、後天之身體、機能違常。 二、骨、關節、肌肉或肌腱之任何活動性疾病及所有先天或後天疾病之機能後遺症。 三、消化系統及其附屬器官任何部位之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四、胸腔壁、肋骨或縱膈腔之手術後遺症。 五、任何腎臟及泌尿道疾病或手術後之後遺症。
外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創傷、傷害、手術後遺症或先天、後天之身體、機能違常。 二、骨、關節、肌肉或肌腱之任何活動性疾病及所有先天或後天疾病之機能後遺症者。 三、消化系統及其附屬器官任何部位之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四、胸腔壁、肋骨或縱膈腔之手術後遺症。 五、任何腎臟及泌尿道疾病或手術後之後遺症。
棚廠應由承租人參照棚廠總價辦理保險,並負擔保險費,投保項目應包括 火險、颱風險、地震險、爆炸險;保險契約內應載明棚廠全部損毀之受益 人為中正國際航空站,部份損毀之受益人為棚廠承租人,棚廠承租人如發 生任何人身傷害事件,應自行負責。
本規則所稱航空器失事,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 人員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直接對他人或航 空器上之人,造成死亡或傷害,或使航空器遭受實質上之損害或失蹤。 前項所稱傷害,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傷後七日之內須住院治療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二、骨折。但不包括手指、足趾及鼻等之骨折。 三、撕裂傷導致嚴重之出血或…
…、調查結果、事故可能肇因、間接因素 、飛安改善建議、失事調查機與協同調查代表及法源依據等。 三、報告本文 第一章 事實資料 1.1 飛航經過 1.2 人員傷害 1.3 航空器損害情況 1.4 其他損害情況 1.5 飛航組員資料 1.6 航空器資料 1.7 天氣資料 1.8 助、導航設施 …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大眾捷運系統非因營運機構過失發生行車及其他事故致非旅客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死亡、傷害之卹金或醫療補助費發給,依本辦法之規定。
前條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之發給金額如左: 一、死亡者,新台幣四十萬元。 二、傷害者,依實際發生之必要醫療支出費用為準,其最高金額,重傷者為新台幣三十萬元,非重傷者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前項事故之發生,係由於被害人之過失所致者,得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其最高金額新台幣三萬元;如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自己管理、控制,或向人租借、代人保管之財物,受有損失時之賠償責任。 七、因受害第三人(無論旅客或非旅客)之故意、或鬥毆、或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及公告事項。 (七) 關於本署各單位資料檔整合統計分析應用事項。 (八) 關於衛生統計資訊網網站之建置、更新及維護事項。 (九) 關於生命統計資料檔之提供事項。 (十) 關於國際疾病傷害與死因分類之蒐集、編訂及其他衛生統計標準代 碼之蒐集、訂定與公告事項。 (十一) 關於國際生命統計資料、醫療保健支出、疾病統計資料之蒐集及 彙編事項。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