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證物庫經管人員存入、發還或沒收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隨時辦理,並由出納人員按日或按旬就保管品備查簿登記帳目,予以結算,編具保管品結存表一式三份,送經主辦會計核轉機關長官核章後,分送會計室、總務科各乙份,一份留出納室存查。
會計人員經管保管品登記簿應於每月終了結帳一次,並於次月十五日前造具保管品報告表一式五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以遞送單陳上級機關二份,送財政部、審計部各一份,一份自存。 臺灣高等檢察署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就該管部分為統制紀錄,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彙報法務部。
…官取具原繳款通知,連同經收款頂,於次日上午 九時前,點交國庫駐收人員或收費處核收無誤後,除罰金部分依第五 條之規定,開具統一收據分送有關單位辦理外,刑事保證金部分,填 具保證金收據一式四聯,加蓋日戳及印章,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 聯送出納人員,第三聯送會計室,第四聯送代庫銀行。 無國庫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其款項應由主辦出納人員經收,免填代庫 …
各級法院檢察處經管財務人員,應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並取具殷實舖保或 可靠之保證人保證,載明負賠償公款之責任,每隔半年對保一次。保證人 如有異議,應於事前向原具保之機關聲請退保,獲得同意,經被保證人從 新覓保後,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或責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被告經檢察官命具保者,應審酌案情與被告身分及家庭環境,指定相當之 保證金額。其由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具保證書者,並應記載保證金 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如聲請人自願繳納保證金額或由第三人繳納者,由 書記官開具繳…
被告經命具保或責付者,如有得為被告之輔佐人之人或親友佇候於偵查場 所外,可請其出外代為覓保或受責付人,並代辦一切具保或責付手續。如 其中有可為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而應繳驗之身分證或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已攜帶齊全者,應即時受理一切具保或責付手續。 書記官於偵訊前應攜帶印就之空白保證書及受責付證書等到場備用,具保 人或受責付人不明填寫之方法時,並應加以指導。
被告不能當場辦理具保或責付手續者,應准借用電話或以其他方法通知其 住、居於法院檢察處所在地願為具保或受責付之人,攜帶必需之身分證、 營業執照及繳納稅捐等證明文件,逕向承辦書記官辦理具保或責付手續。 羈押於看守所之被告,經命具保或責付者亦同。
被告當日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者,應由承辦書記官制作「具保責付 處理紀錄單」 (格式如附件 (四) ) ,將檢察官所命具保責付情形記明, 交付被告或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收執,俾其得持單至法警室續辦手續。
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得妥保時,除適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檢察官 得視案情酌減其保證金額,命再繼續覓保,或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 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
出具保證書之人,如為該管區域內之商舖,其登記之資本額應在指定之保 證金額以上,但其實際資產多於登記之資本額者,不在此限。
出具保證書之人非該管區域內之商舖,而係有資產之人,須其財產確已超 過指定之保證金額者,方得許可。
具保願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而免提出保證書時,如係以有價證券以代保證 金之繳納時,其繳納之有價證券,應按時價折算之。
法警室應備置具保商舖 (或殷實之人) 稽核登記卡 (格式如附件 (六) ) ,以備隨時稽查。如發現有經常人在法院或檢察處具保情事應報告檢察官 ,拒絕其保證,並應查究其有無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法情事。
被告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時,應由承辦人員依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 (格式如附件 (七) ) 循序辦理具保或責付手續,並逐項將辦理時間載明,於辦完手續後,由書 記官附卷存查。
前條辦理程序單分由左列人員記載: 一 日期至檢察官命具保、責付之時間 (採二十四小時) 各欄,由紀錄 書記官或法警長記載。 二 分配法警查保時間欄,由法警長記載。 三 法警查保完畢時間欄,由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四 被告保…
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或責付後,如於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覓妥具保 人或受責付人時,應由值日檢察官負責審查,並辦理釋放手續。
法警室應備置被告具保、責付登記簿,按日將具保、責付被告之案號、案 由、姓名登載,報經法院檢察處書記官長轉陳首席檢察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