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機關接受少年法院(庭)通知執行外國少年驅逐出境時,應儘速執行。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協助時,司法警察機關應予協助。
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電話或傳真文件,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少年事件,少年法院(庭)於事件終結時,應將裁判送達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辦理該管區少年事件,應隨時聯繫,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少年法院(庭)法官處理少年保護事件,得準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
對於協助少年法院(庭)執行職務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該管法院院長應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切實獎懲。
本規程依兒童福利法第十條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縣 (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直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社會局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局、教育局副首 長兼任。 縣 (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縣 (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
本規程依兒童福利法第十條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 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部部長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 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指定老人之家辦理兒童少年教養及遊民收容等業務。
為辦理兒童少年教養及遊民收容等業務,中區老人之家設遊民收容所,南 區老人之家及澎湖老人之家設少年教養所,東區老人之家設台東安養所。
內政部少年之家 (以下簡稱本家) 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學組:掌理義務教育聯繫、職訓規劃、教學設施管理等事項。 二、輔導組:掌理接案、個案調查、研究、個案生活、心理、學業、就業 輔導及相關機關聯繫、個案疾病預防、環境衛生、衛生教育等事項。 三、行政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財產、購置管理、研考、檔案等事 項。
…、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之取締。 四、執行鐵路危險性平交道之巡守。 五、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上級交查案件之處理、告訴、告發及自首刑案之處理、拘票及搜索票等令狀之聲請。 六、執行防範社會犯罪宣導、防處少年事件、查捕通緝人犯、檢肅竊盜及毒品勤務。 七、鐵路沿線投排石案件之防處、偵辦及規劃。 八、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九、執行轄區內特種警衛…
預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三、預防犯罪宣導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刑事責任區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防處少年事件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預防犯罪事項。
… 第一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如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