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檢修,分為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兩種。
機車之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其各級檢修工作重點如下: 一、一級檢修:以視覺、聽覺、觸覺、嗅覺,就有關行車主要機件之狀態及作用施行檢修。 二、二級檢修:以清洗、注油、測量、調整、校正、試驗,用以保持動力、…
機車之定期檢修各級週期得由鐵路機構視車種型式、車況及使用情形擬訂檢修週期,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其各級檢修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級 …
機車定期檢修之各級檢修項目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 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 三、其他認有檢修之必要。
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試車: 一、施行三級檢修以上之檢修。 二、施行臨時檢修時認有必要。 三、其他因故障查修認有試車之必要。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試車者,以鐵路機構確認試車良好時為檢修完畢日期。 試車完畢後應填具試車報告,其格式由鐵路機構定之。
機車停用規定如下: 一、第一種:依配置運用情形或性能不適於營運停用未滿三個月者。 二、第二種:因修理或待料停用三個月以上者。 三、滯留車: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停用者。
機車停用期間,得不實施定期檢修。
機車停用期間,應依下列規定施行適當之處理: 一、停用車能關閉之部分完全關閉,妥為保護。 二、對電池及引擎等重要設備,施行必要之保養。 三、停用達三十日以上時,施行必要之防潮、防銹處理。 四、停用滿一年,施行臨時檢修;於使用前必須分別施行一級或二級檢修。
鐵路機構應對機車車輛施行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 前項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各級檢修週期由鐵路機構依車種型式擬訂,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但鐵路機構擬訂之各級檢修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
機車車輛定期檢修各級檢修之方式及主要項目如下: 一、一級檢修:對機車車輛之外觀、主要機件之狀態與機能之檢修及駕駛艙操作設備功能之確認。 二、二級檢修:對機車車輛設備進行清洗、潤滑、測試、測量與調整,…
機車車輛因修理、待料或其他不適於運輸之情況而致停用者,得不實施定期檢修。停用期間不計入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期檢修使用期間之日數。 前項機車車輛停用期間,鐵路機構應施行適當之處理。處理方式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機車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 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 三、停用機車車輛復行使用前。 四、其他認有施行檢修之必要。
機車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使用前施行試車,並由鐵路機構作成試車紀錄: 一、施行三級檢修以上之檢修。 二、因異常事件、行車事故致對牽引、軔機、轉向架及車體施行臨時檢修者;或因故障查修認有試車之必要…
鐵路機構應對機車車輛進行可靠度與可維修度之統計與分析,並建立年度目標值。鐵路機構每年三月底前應將本年度目標值與上年度之統計、分析結果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前項可靠度與可維修度之定義與計算方式,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鐵路機構應將機車車輛之輛數、新置與報廢輛數、每車行駛公里數、每車各級檢修次數,檢修組織及人力運用等情形製作詳細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交通部鐵道局得將第九條規定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各級定期檢查週期之核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營運時速達二百公里以上機車車輛各級定期檢查週期之核定、第三十五條規定鐵路機構依本規則規定應辦理事項之檢查,委託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 一、行車調度紀錄。 二、道旁號誌系統紀錄。 三、車載行車運轉紀錄。 四、行車調度無線電通聯紀錄。 五、列車車前影像及平交道監視影像紀錄。 六、列車進入正線運轉前之車況檢查紀錄。 七、機車車輛檢修紀錄。 前項各款紀錄應保存之最低期限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六款:三個月。但因現有設備限制無法符合者,得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縮短之。 二、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紀錄涉及重大行車事…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地方營、民營鐵路立案應檢送之文書,及其應記載或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之圖式及說明: (一)各項工程之基本設計圖式及說明。 (二)營運用機車、車輛之基本設計規範,包括主要規格、性能、介面需求。 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一)工程概述。 (二)施工人員…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採購營運用機車、車輛前,應將該等機車、車輛之功能技術文件送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規定功能技術文件應至少包括車體、動力系統、煞車系統、車門系統、聯結裝置、轉向架、行車控制系統及安全設施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