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千元。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前條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預審委員就申訴事件應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
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辦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 五、年、月、日。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其審議判斷書除載明主文外,僅附理由,不載事實。
審議判斷書應指明主辦機關有無違反本法及有關法令;經指明其有違反者,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預審委員審議申訴事件,認為有必要者,經提報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得通知主辦機關暫停申請及審核程序,主辦機關應依通知辦理。但預審委員認時間急迫,應及時處理者,申訴會得以書面徵詢全體委員之意見,獲過半數委員之書面同意後暫停之。 申訴會為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申請人之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申訴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審議期限,如申訴書尚待補正或尚未繳納審議費者,自補正或繳納之次日起算;申訴人於審議期限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申訴會應於完成審議後十日內作成審議判斷正本,送達於申訴人及主辦機關。
審議判斷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申訴會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申訴提出後,申訴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申訴事件經撤回者,申訴會應即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
主辦機關認為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者,不在此限。 主辦機關為前項之處理者,應即通知異議人或申訴人及申訴會。
主辦機關辦理異議事件及申訴會辦理申訴事件之文書,應就每一事件編訂卷宗。
申訴會委員、諮詢委員、工作人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申訴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審議判斷書,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申訴郵務送達證書。 審議判斷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督導事項。 七、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員警考核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員警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員警申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精神教育、心理輔導之策劃、督導及成效考核事項。 (三)學生(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導師制之推行及學生(員)個案輔導之策劃、成效考核事項。 (五)受理學生申訴案件並提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事項。 (六)訓育叢書、學生(員)手冊及有關表件之印製、分發、管理事項。 (七)警大月刊之編輯出刊事項。 (八)學生獎學金之審查及管理事項。 (九)籌辦各項慶…
…五、教職員待遇、互助、福利、退休、資遣、撫卹與保險等擬辦及審查事項。 六、教職員訓練、進修、考察等有關事項。 七、教職員之差假、勤惰之管理及教職員(工)出國探親、觀光案件之審核事項。 八、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人事資料之建立、管理及有關證件之核發事項。 十、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新進教職員工之身家調查資料處…
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就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遴聘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服其他決定之申訴事項;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專任教師中具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素養者遴選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評議有關學生申訴案件;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十八條: (一)廣播、電視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2及第二款第二目所定被害人不明時,以申訴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糾紛處理 事項。 (二)關於採購案件規劃、管理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採購業務督(輔)導、檢查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關於商情蒐集及底價建議作業事項。 (五)關於投標廠商異議、申訴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招標、開標、合約簽署作業事項。 (七)關於採購案件驗收程序、付款結案及履約爭議處理事項。 (八)關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及訂單管理事項。 (九)關於本署科技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