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違反租約,符合租約約定之終止事由者,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 管機關得終止租約,收回出租之土地或建築物。 前項收回之土地或建築物,工業主管機關應限期承租人回復原狀;逾期未 辦理者,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
承租人之申請文件,經工業局審查核可後,應即通知承租人辦理訂定租約 事宜,並於完成締約手續後,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
租約訂立同時,承租人應繳交第一期租金;租約存續期間應逐年於與訂約 相當之日繳交當年期租金。
租約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認證,所需費用由締約雙方平均負擔 。
租約內應約定承租人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收回租地: 一、承租人逾第十條第一項之完工期限或第三項之招生期限者。 二、承租人違反建築法規、托兒所設置辦法及托兒所場地建築及設施等相 …
承租人按照核定計畫依建築法令興建之建築物,於租賃期限屆滿或有前條 所列情形,經出租人終止租約者,得轉售予經工業局審查同意之承租人。 前項建築物無法轉售時,承租人得請求工業局按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工 程造價扣除折舊後之餘額予以補償。 前項所稱折舊,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算 之。
承租人應於租約屆滿時或終止租約後一個月內,清除基地上之動產,逾期 未清除者工業局得逕予處理,承租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 基地上之廢棄物,承租人應於前項期間內負責清除,逾期未清除者,出租 人得代為清除,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租約應訂明就本租賃法律關係爭議涉訟時,以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所稱「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之認定 ,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訂定租約或自行興辦工業許可設廠之當日為 準。
依本條例徵收之出租耕地,其應給承租人之損失補償,承租人拒絕受領或 逾期不具領者,經依法提存後,由地政機關逕行註銷租約之全部或一部。
…係指依本條 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徵收確定之土地原所有權人。 所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係指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一併徵收之房 屋所有權人。 所稱『耕地承租人』,係指依三七五減租條例訂有三七五耕地租約或依公 有耕地放租辦法承租公有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第二項所稱,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永久性建築物,供住宅或營業用 者而言。 第二項所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於徵收…
興辦工業人承租之工業用地,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終止租約時,其土 地之處理,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者,對承租人之補償,於 出售或出租該公有土地之售價或租金項下撥付。
…或租、購建築物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約定期限二十年以下,期滿得續約。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租金或價款,並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但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繳納。 前項在區內營業之事業預購新建之建築物者,以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為核配起算日。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六個月內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未依前條規定動工興建建築物並如限完工或未於核定之投資期限完成者,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得終止土地租約,並由園管局廢止其投資案,已繳租金不予退還,土地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收回另行處理;如該地上已有工事或變更地貌之情形時,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於限期內恢復原狀;如未於限期內恢復原狀者,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得…
私有建築物被徵購後,其原租用之土地,管理處於徵購價款發給完竣之日 ,終止租約收回之。
各事業申租土地,經核定後,應於三十日至管理處或分處簽訂租約,同時 依約繳付租金,逾期視為棄權,原核配之土地即不予保留。 訂約前,曾經特准先行劃定使用範圍之土地,其租金應溯至通知核准使用 之日起計繳。
本社區土地租期訂為每期十年,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更新租約。
申租土地經本處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准通知十日內來處繳納一年地 租額之保證金,並同時簽訂租約,依約繳付租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前項保證金於宿舍建築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時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