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各項補助時,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基本資料。 前項之勞工請領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津貼,不受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之條件限制。
職業災害勞工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已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領取補助者,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因同一失能程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續領補助,其失能等級得選擇適用失能事故發生或申請續領補助時之規定辦理。
本細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按提撥比率先行提撥二分之一,俟決算審定後三個月內多退少補。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失能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失能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提出失能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勞保局受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之喪葬補助;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並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個月之遺屬補助。 前項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專賴遭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輔助設施補助申請書。 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名冊。 三、已完工或已完成採購、改善者,其施工、採購或改善前與完工、採購或改善後之照片及付款證明;未完工或改善者,其施工或改善前之照片、估價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未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五、其他勞保局認有必要提供之書件。
本法第六條所稱職業災害嚴重率,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總損失日數;傷害頻率,係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事前完成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之登錄後為之。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禁止使用者。 二、有違反勞動法令者。 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 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封之。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左列職業災害之一: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於其從事臨時工作期間,得以用人單位為投保單位 ,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並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所需保險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自評選前三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曾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者,不得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