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諮議長、諮議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任命之,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設議事組、研究組、行政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議事組:有關本會會議之議事行政事項。 二、研究組:有關省政府業務與地方自治事務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地方自治人員之培訓服務事項。 三、行政組:本會一般行政管理、涉外事務之協調、聯絡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 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 任,綜理省政業務;一人為副主席,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席 處理業務;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下列事項應經省政府委員會議之決定: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本府所屬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三、涉及各組、室、會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四、主席交議事項。 五、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 民政自治事項。 (二) 辦理臺灣光復節等慶祝、紀念活動及省垣各項祭典事項。 (三) 辦理省政興革及建議事項。 (四) 輔導協助縣 (市) 辦理動員事項。 (五) 其他依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之民政事項。 二、文教組: (一) 監督縣 (市) 教育、文化及體育等自治事項。 (二) 辦理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事項。 (三) 辦理臺灣省學產基金會、臺灣省中小學教師福利基金會、…
…五 議決市政府提議事項。 六 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 七 接受人民請願。 八 行使市長任用同意權。 九 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單行法規,除由市政府依法律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外,應函由市政府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報請備案之決議,認為內 容有不當者,得退還市政府於三十日內依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市議會對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 公布前,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函請市議會同意後,提請 總統任命之。
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全市行政。 二、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三、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
市政府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市與其他省市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市政府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說明 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核辦。
…確定者。但判處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 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四 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宣告確定者。 五 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六個月以上。 六 褫奪公權者。 七 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八 候選人檢覈合格資格被撤銷者。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而解除職務者,如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 ,而其任期未滿原職尚未…
市議員、里長任期屆滿改選或出缺補選時,如遇特殊事故,市議員得由市 政府報請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里長得由區公所報請市政府核准,延期 辦理。
…規程。 五、議決市政府提議事項。 六、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 七、接受人民請願。 八、行使市長任用同意權。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單行法規,除由市政府依法律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外,應函由市政府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報請備案之決議,認為內 容有不當者,得退還市政府於三十日內依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市議會對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 公布前,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函請市議會同意後,提請 總統任命之。
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全市行政。 二、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三、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
市政府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