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二第一項之保險業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國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以上;外國保險業其總公司應符合其母國清償能力標準。 二、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或中央銀行認可。
…險業母國主管機關或執業會計師簽發之有關該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本比率計算書驗證本。 (二)本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檢具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申請前三年內是否有違規、弊案或受處分情事之說明。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金管會於接受申請文件後,應會同中央銀行審核。 保險業經前項審核同意後,由金管會核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許可證,並由中…
…計人員或系統分析人員,經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且該訓練期間加上其原單位服務期間在三年以上者,視同符合規定,但不得逾稽核信用部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二、最近三年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因同仁違規或違法事件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其內部稽核人員未符前項所列條件者,應專案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核准。
… 四、符合依本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三所為之授信限額規定。 五、申請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時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之金額,應悉數縮減為零。但因特殊原因無法處理,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經營違規之缺失經查核已確實改正。 七、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本會於必要時得提高之。 第一項申請書及各項文件之內容與格式由本會定之。 工業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與其他金融…
…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 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 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 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 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金融控股公司重大損失 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及通報主管機關。
…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 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 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 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 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銀行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 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 (監事) 及通報主管機關。
外國銀行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許可在我國境內設立分行: 一、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前三曆年度與我國銀行及企業往來總額在十億美元以上,其中中、長期授信總額達一億八千萬美元。但其母國政府與我國簽訂之經貿協定另有特別約定…
外國銀行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一、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或前三曆年度與我國銀行及企業往來總額在三億美元以上。但其母國政府與我國簽訂之經貿協定另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信用卓著及財務健全,並經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前來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同一外國銀行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以一家為限。
…入之管理措施;母國主管機關對外國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及營運上之限制。 四、前一年在世界主要銀行資本或資產之排名、世界著名評等機構之評等。 五、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最近五年內是否有違規、弊案或受處分及有無重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ML/CFT)」缺失尚未改善之情形等情事之說明。 六、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設立分行之文件。 七、母國金融主管機關所出具願與我國合作…
外國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指定代表應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三、重大違規案件或為母國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 四、變更銀行名稱或總行所在地。 五、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或百分之十以上之資本變更。 六、合併或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
…)在我國之利基及可行性評估,包括在我國潛在競爭者之分析、母國與我國之雙邊貿易、相互投資及商機,以及與我國之往來銀行、客戶及其往來內容。 三、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違規、弊案或受處分等情事之說明。 四、擬指派擔任在我國之代表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文件。 六、董事會對於申請核准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決議錄或…
信用合作社具備左列各項條件者,得依辦法規定每年一次發給理監事獎金 : 一、年度決算獲有盈餘且金額達全年度匪務收入百分之四以上者。 二、無累積虧損者。 三、四務經營無重大違規情事者。
…師事務所查帳員、 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 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 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金融業務經驗。 四、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 人員二年以上,經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 內部稽核人員最近三年內應無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但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 致之連帶處分,且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者,應至少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 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有肇致公司重大損失之虞者, 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 。
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按月作成稽核報告,並提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如有重大缺失或違規情事,應即函報主管機關: 一、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 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 四、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面聲明。 十、預定分公司經理人之身分證明及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董事長資格條件之證明。 十一、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十二、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之理念。 二、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組織架構及工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