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裁定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 二、有事實足認許可閱覽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財產或職業上秘密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個人、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因許可閱覽而有危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之虞。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
審理計畫之內容,應注意不得記載下列事項: 一、與本案審理無關之內容。 二、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之內容。 三、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內容。 四、洩漏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證人或其他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內容。 五、其他違反本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內容。
…得著作財產權之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約定由機關或法人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約定取得專屬授權: 一、該成果係專為機關或法人之需求而採購。 二、該成果涉及機關或法人保管之他人隱私或個人資料。 三、該成果與機關、法人安全或執掌之保密資訊有關。 四、該成果屬於機關或法人之國家重大政策或主要業務內容之依據或參考。 五、其他基於保障人民參與、閱覽、利用及共享文化等公益考量。 …
依本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聲請檢閱少年刑事案件之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注意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隱私保障,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少年事件資料提供之規定。
…報請法官審核,並副知檢察官。 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一項聲請,法院認聲請卷證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屬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者,得限制之。檢閱卷證之聲請,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亦同。 前二項不許可、命補正或限制及其理由,應以裁定送達被告。
職業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實施調查時,對於調查結果、受調查事業單位與人員有關生產技術、設備、經營財務及個人隱私等事項,應保守秘密;其聘期屆滿後,亦同。
…,應基於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為之。 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所擬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限制或禁止之: 一、使候選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 二、不當刺探個案心證。 三、不當刺探候選國民法官隱私,且與選任目的顯無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不當洩漏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證人或其他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內容。 五、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內容。 六、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
…。 候選國民法官表明其不具參與審判資格或拒絕參與審判,經法院審核結果未予除名,應記錄該情事;認有必要者,得以前項所定方式通知或告知不予除名之原因及事由。 前二項之通知或告知,宜注意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及名譽;其有疑問者,並宜以懇切態度說明之。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應記載屬於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下列事項: 一、候選國民法官代號。 二、備選編號。 三、姓名。 四、性別。 五、出生年月日。 六、居住之鄉、鎮、市(區)。 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不予除名紀錄及其他法院認有助於判斷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積極資格或不具消極資格之事項,亦得記載於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前項情形,應注意不得記載候選國民法官之聯絡資料及其他涉及其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內容。
法院於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得先行告知與本法第十五條各款相關之必要事項。 法院為前項告知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 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情形,法院為第一項告知時,應斟酌選任之目的與保護被害人隱私及名譽之需要,於判斷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法院得斟酌問題性質,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決定以個別、分組或全體方式提問。 以分組或全體方式詢問之情形,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應注意維護特定候選國民法官隱私及名譽;如提問過程中相關問題及回答已涉及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個人隱私事項,宜向該候選國民法官確認是否需改以個別詢問方式為之。 法院認為詢問有前項情形者,得命改變詢問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不選任裁定時,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及名譽;其以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由裁定不選任者,並應注意避免向其他候選國民法官透露具體理由。 法院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得不告知本人其不選任之理由。
法院、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到場之訴訟關係人及參與處理選任程序相關事務之人員應妥善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及隱私事項,並善盡保密義務,避免有外洩之疑慮。
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蒐集、取得及利用第二條第一款以外其他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資料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
執行秘書、助理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
研究員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
…益有必要者為限。 本會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資料或卷宗含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准許…
…有必要者為限。 法務部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資料或卷宗含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
審查會委員、承辦人員及其他人員,因參與案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審查會開會時,除承辦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所定事項;其所稱個別意見陳述,並不包括判決書已記載之事項。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包括: 一、依本法第四十條及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規定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事項。 三、其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 參與審判之國民對於保密義務之範圍有疑惑者,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應盡力釋疑之。 前項釋疑,得說明下列事項之揭露,而未涉及評議秘密或其他職務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