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分配離職儲金本息者:以政務人員與其離婚配偶之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政務人員參加離職儲金期間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參加離職儲金期間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 二、分配一次給與者:以政務人員與其離婚配偶之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總額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政務人員已離婚配偶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總額,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自政務人員應領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中覈實收回。其屬退撫基金支出部分有收回金額不足時,由政府…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三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前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
…」字。 (四)生父與養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記載生父姓名,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養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者,亦同。 (五)生父與養母間或生母與養父間有婚姻關係,並於收養關係成立後離婚者,父母姓名之記載方式同前目。 (六)父、母不詳或父母均不詳者,父母欄劃記單橫線如「-」。 (七)同性結婚繼親收養者,記載生父、養父姓名或生母、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生父姓名。 (八…
…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 者。 八、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九條之一所定因婚約解除或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因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之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一千零五十六條所定因婚姻消滅、無效、撤銷、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因離婚之原因或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終止之原因或事…
下列事件為婚姻訴訟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確認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無效、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撤銷婚姻事件;撤銷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事件。 三、離婚事件;終止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事件。
下列事件為婚姻非訟事件: 一、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因該法第二條關係無效、撤銷或終止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夫妻同居事件;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一條之同…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得依下列規定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一、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自建或購置住宅者,檢附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租賃住宅者,檢附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得依下列規定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費用補貼: 一、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修繕持有或共有之住宅者,檢附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修繕持有或共有之住宅者,檢附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不適用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分配比率,以公務人員與其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休年資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
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公務人員已離婚配偶之退休金總額,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公務人員應領之退休金中,覈實收回之。其屬退撫基金支出部分有收回金額不足時,由政府承受並由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之支給機關編列預算補足。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且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被分配時,應予分配之退休金給付金額及方式,比照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生效之教職員,不適用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
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分配比率,以教職員與其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該教職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其審定退休年資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
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