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置課長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廠長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二人,課員一人,船長三人,輪機長三人,大副二人,大管輪三人,監工員二人,書記一人,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一人,領班四人,事務士二人,操作士四十三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一人,電工長一人,鉗工長一人,舵工長一人,副水手長七人,事務士二十三人,操作士一百零二人,各類船士四十五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海事優先權自其債權發生之日起,經一年而消滅。但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賠償,自離職之日起算。
第四十一條醫療費用、第四十四條失能補償、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死亡補償及第四十八條喪葬費,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請求權不因船員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擔保。 雇用人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給與船員遺屬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死亡補償應自請領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喪葬費應自請領之日起算三日內給付。
…額中專員三人,科員五人,辦事員四人,書記六人,由原臺灣省政 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處長及副處長職務,各處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規定,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 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列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零九人至二百十 三人,列士 (生) 級。 本條例施行前,行政院衛生署、原預防醫學研究所、檢疫總所原依雇員管 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 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及所屬臺中、嘉義、臺 南三個防治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護理佐理員,其未具公 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及第二項護士職缺…
…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署之職務為限。 本法施行前,本署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本署原聘(僱)用占缺之約聘(僱)人員及原僱用之業務助理,於本法施行後,均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本署原…
…列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婦幼衛生研究所及公共衛生研 究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派駐各縣 (市) 衛生局之現職護 理督導員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繼續 留用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原派駐各縣 (市)…
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依聘用人員進用之法律規定聘用之。 本條例施行前,曾經銓敘有案並仍在職之住院醫師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之現職醫事人員,具有第四條所定任用資格者,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換敘;未具所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並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曾經銓敘審定合格有案離職,具有第四條所定任用資格者,於本條例施行後再任醫事人員,得比照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改任換敘。但原銓敘審定之職等俸級超過再任職務級別所列俸級範圍者,以該職務級別年功俸最高俸級辦理改任換敘;其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務級別時,再予回復。
…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僱用之現職雇員二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各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總幹事遴選辦法、選舉罷免辦法及考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及範圍如下: 一、人事管理辦法: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與聘僱資格、薪給、就職、離職、考核獎懲、資遣、退休、撫卹與服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財務處理辦法:會計處理、預決算編審、財產管理、財務檢核、會計人員權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總幹事遴選辦法: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審查、遴…
各級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總幹事遴選辦法、選舉罷免辦法及考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及範圍如下: 一、人事管理辦法: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與聘僱資格、薪給、就職、離職、考核獎懲、資遣、退休、撫卹與服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財務處理辦法:會計處理、預決算編審、財產管理、財務檢核、會計人員權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總幹事遴選辦法: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審查、遴…
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職業訓練中心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 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 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