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調人員離到管制規定如下: 一、外調人員經命令發布後,除因臨時意外,經查屬實或病傷住院檢具軍醫院住院證明,呈請免調或延期報到外,不得申請免調或變更輪調或延期報到。 二、內調人員,須於繼任人員到職,並使其業務熟練後,始得離職,但雙方交接限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各級主官應嚴格督導管制,內調人員因業務交接而遲滯到職日期,得不受離到規定之限制。
作戰期間,國防部得按作戰需要,呈報總統核准賦予參謀總長、各司令及戰區最高指揮官適當任免權責。 戰區內各軍種、部隊指揮官應具之任免權責,由各司令核授,其規定如下: 一、戰時任職,除基本因素仍照平時規定外,所具專長、學歷、經歷等,得不加限制。 二、戰時調職、離職、復職等權責,除戰時校尉級軍官及士官之復職,由戰區最高指揮官核定報備外,其餘依照平時規定辦理。
就職或離職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詳述理由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後,展延報到或離職時間: 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到達時適因公差未返。 二、交代不清應行追究。 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延期交代。 四、臨時發生…
就職人員路程期限規定如下: 一、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以一日為限。 二、臺灣本島各地區,以二日為限。 三、臺灣至澎湖、金門、馬祖或其他外島地區,以三日為限。 前項路程期限,以離職日期之翌日起算。 外島地區或外島地區至臺灣本島之路程期限,另以命令之。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離職規定如下: 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在所需移交期限前到達服務單位者,必須依照生效日期離職。 二、調職令或分配令到達服務單位距生效日期已不足下列期限,或已逾生效日期者,則以本人奉到調職、離職或分配之日起…
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一、六日以內者申誡。 二、七日以上未滿十日者記過,其直隸基層主官申誡。 三、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記大過,其直隸基層主官記過。 四、十五日以上者撤職,其直隸基層主官記大過。 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
戰鬥間調職人員之離職到職期限,應配合當時戰況及任務需要,臨時以命令行之,但在狀況許可之下,仍應按規定辦理。
調職或分配人員離職之日,由原單位填發離職、就職證明單,以作離職、就職之期限證明。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在服役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滅。 二、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 三、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士官,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 四、撤職停役屆滿一年,休職、因其他事故停役未逾三年,依本人申請經檢討無不良紀錄。 五、停役之軍官、士官受刑事判刑或羈押停役…
…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第一項第一款平時現役補缺,有關軍(士)官之臨時召集,以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警官(察)未服滿一定期限離職者;第二款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者,均優先辦理入營。 臨時召集準備及實施,除本章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二章動員召集規定辦理之。 第一項第二款臨時召集之實施,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
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之日止。 前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入學、復學或入營報到之日起,至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之日止。 國軍各軍事學校自費學生申請轉為軍費學生者,自核准生效之日起…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退伍給付,指依法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等事故之保險給付。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事故發生月份,指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致身心障礙日期、奉准育嬰留職停薪、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日期之月份。
海軍單位主官、主管及經管海圖人員,辦理海圖移交時,應切實依照「海 圖補給登記簿」存量紀錄清點存圖後,將該簿及存圖點交接任主官,並在 移交紀錄頁簽章,如有不符情事,應由卸任主官在備考欄內註明,並蓋印 章後,交由接任主官於十日內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如卸任主官不辦理移交 ,其海圖短缺,則由卸任主官負責。如接任主官拒絕接收及簽章,應由卸 任主官於離職前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否則視同不辦理移交。
領有指揮證之人員調職或離職時,應將原證繳銷。 前項指揮證如因故損壞不堪使用者,得聲明理由附具原證呈請換發,如係 遺失者,應登報聲明作廢並呈報該管軍事機關備案,聲請補發。
… 令二份檢送該管留守業務執行單位,一份彙轉留守業務署,一份自存 。 四、所屬人員內部職務異動時,除自行訂正列管之兵籍卡外,不辦理異動 通報。 五、調出人員,應於當事人離職之日,將其兵籍卡以轉移名冊 (如附件四 ) 送交新屬執行單位列管。 六、寄醫人員不辦理兵籍卡轉移,如調為療養員或療養戰士者,原屬單位 應依本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七、大陸籍志願…
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於輔導會投資之事業機構就業者,應於安置時辦理自願停支退休俸,並俟離職後恢復支領,有關作業程序,由輔導會會同國防部訂定之。
經就業安置之退除役官兵離職時,其就業單位應於七日內通知輔導會或榮民服務處,更正就業登錄資料。
退除役官兵經就業安置,如無特殊原因,自行離職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輔導安置。
奉准離職人員,須填寫離職人員報告單,會知各科室組,並將經辦各項業 務及應行交待事項移交竣事,呈奉核准後核發離職證明書交由人事室辦理 ,方得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