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依其業務規模,配置管理之人員,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集管團體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本計畫之訂定,並應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
本計畫應納入符合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之具體內容,並適時清查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及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作業流程,據以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清冊及處理個人資料作業流程說明文件。 集管團體應訂定本計畫之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狀況,確保本計畫之落實。 集管團體應隨時檢視所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社會環境之變動,持續改善本計畫。
集管團體應適時評估其因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可能面臨的法律或其他風險,並訂定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發生後之應變機制,其內容應就下列事項為具體規定: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及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 二、查明…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集管團體應就下列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事項,訂定具體程序或機制: 一、檢視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與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是否相符;依當事人同意而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
集管團體應考量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傳輸之方法及個人資料之種類、數量等因素,採取適當之資訊安全、作業安全及設備安全之管理措施。
集管團體依前條規定採取之資訊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有加密之必要者,應於蒐集、處理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二、個人資料有備份之必要者,應對備份資料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三、傳輸個人資料時,應依不同傳輸方式,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四、設定個人…
集管團體依第六條規定採取之作業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對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三、依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 四、所屬人員離職後,應將其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私自持有或繼續使用,並取消其存取權限。
集管團體依第六條規定採取之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所屬人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媒介物。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
集管團體執行本計畫時,應評估其必要性,保存下列紀錄: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紀錄。 二、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 三、其他落實執行本計畫之證據。 集管團體於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記錄…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管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但保有個人資料未達五千筆之非公務機關,不在此限。 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以上之非公務機關,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與筆數,界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適用範圍。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 二、事故發生…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應訂定下列內部管理程序: 一、蒐集、處理或利用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者,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個人資料有加密之必要者,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二、個人資料有備份之必要者,應對備份資料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三、訂定各類設備…
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除前條要求外,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如附表 2):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機制。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 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及必要性。 四、人員離職時,要求人員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刪除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