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補給室:藥品、經理物品、衛生器材之採購、保管、配發、財產管理 及衣物洗滌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使傷病之退除 役官兵及一般民眾適時獲得適當醫療保健,並配合全國醫療網計畫,特依 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各必要地區設置榮民醫院,其名稱分別 冠以所在地地名。
…影科。 七、護理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麻醉科。 十一、牙科。 十二、病理檢驗科。 十三、復健科。 十四、急診醫學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營養室。 十七、醫務行政室。 十八、秘書室。 十九、社會工作室。 二十、資訊室。
…副主任、室主任、醫師、 護理長、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 營養師、藥師、臨床心理師、護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 士、醫事檢驗生、藥劑生。 榮民醫院行政及技術人員部分,置室主任、技師、秘書、輔導員、社會工 作師、副技師、社會工作員、組員、技術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辦事 員、書記。 第一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部副主任、護理長,由師級以上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適應國軍退除 役官兵各種訓練之需要,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專業 人員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使健愈榮民適 應正常生活,充實就業技能,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 就業講習所 (以下簡稱講習所) 。 前項講習所設置數目及容納名額由輔導會按照計畫定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使退除役官兵 獲得就業技能,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就業訓練中心 。其名稱分別冠以所在地地名。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使左列起義來歸反 共義士獲得妥善照顧及訓練其謀生技能,特設置反共義士輔導中心 (以下 簡稱本中心) : 一、具有軍人身分之退除役反共義士。 二、原經台灣省反共義士生活輔導所收容安置之老弱殘障反共義士。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退除役官 兵就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 置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編制表 │ ├─────┬───┬───┬───────────────┤ │職 稱 │ 官等 │ 員額 │ 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安置前在大 陸作戰負傷未辦退伍自願來臺之傷殘官兵特設置大陸榮胞輔導中心 (以下 簡稱本中心)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技術勞務工作,以拓展就業途徑,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 定,於各地區設置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以下簡稱勞務中心) 。 前項勞務中心應分別冠以所在地地名,其設置數目與安置員額,由輔導會 依計畫定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配合台中港之開 放,對中外船舶及船員服務,以拓展退除役官兵就業途徑,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台中港船舶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服務照顧國軍退 除役官兵,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分別於各地區設置榮民 服務處 (以下簡稱服務處) ,冠以所在地地區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安置傷殘與衰 老之退除役官兵就養,特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設 置榮譽國民之家 (以下簡稱榮家) ,並冠以所在地地名。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加強服務照顧退 除役官兵,並減輕其生活負擔,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台 北市榮民服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 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臺中榮民總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務企管部:門診病人之診療、公共衛生、病理答詢、掛號登記、病 歷管理、住院、計價、醫務行政資料統計、…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加強各農場場員生活及技術輔導起見 ,特訂定本辦法。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事業機構為移轉民營於逕行轉為民營公司型態時,其從業人員得依本辦法認購本會安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民間投資人合組之民營公司之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