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租屋,並在租屋處所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用人單位申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行政管理費及輔導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其違反情形,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領取者,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進用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者。 三、進用之人員,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自行進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個別保險商品勘損訓練以取得合格證書: 一、鄉(鎮、市、區)公所具有勘損經驗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農業相關學校、農會、漁會或農漁業相關團體或合作社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 三、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四、公立或立案…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經審核通過發給相關個別保險商品合格證書者,免參加前條勘損訓練: 一、本辦法發布前,參加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相關農業保險勘損專業訓練,取得結訓證書。 二、辦理家畜保險之保險事故查驗工作之現職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 三、主管機關所屬處、局、署及試驗改良場(所)具有農業相關勘損經驗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時,其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
…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本院退離職人員依其他法律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者,亦適用本辦法。
本院人員辦理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或滿三年經延長管制者,應經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屬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應由董事長核准。
…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存有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會(社)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會(社)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成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成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集管團體依第六條規定採取之作業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對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三、依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 四、所屬人員離職後,應將其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私自持有或繼續使用,並取消其存取權限。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 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及必要性。 四、人員離職時,要求人員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刪除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應符合下列利益迴避規定: 一、執行單位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主動迴避。 二、執行單位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執行單位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三、執行單位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組織階層表列三級以上單位主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
…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原在職之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他人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