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辦理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由文化部指派文化部相關主管至少一人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或傑出表現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
文化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文化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死亡、辭職或遭解聘者。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
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文化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文化部應依職權或本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文化部得依職權或本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長有第四條至前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換或解聘,由文化部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鑲牙生受廢止或撤銷執業、開業執照處分時,應自收受行政處分之日起十日內,將執照繳回原發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數位三倍券得使用於通訊交易,其企業經營者以經經濟部公告…
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民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 經濟部得投保責任保險,以填補因發放三倍券經結算後有金額短差之損失。
選接服務提供者不得因提供指定選接服務而向其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但得向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酌收必要之作業成本。 前項必要作業成本項目為: 一、受理申請之行政作業成本。 二、設定作業之行政作業成本。 前項各項目之費率,應採實際增加成本計算,且不得高於用戶申請類似業務申請費率;電信事業並應依平等原則協商訂定之。 電信事業不得以第二項費用協商未成之理由,拒絕或延後提供指定選接服務。
…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包括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行政人員、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教師支持中心職務之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促進親師生正向互動,營造友善校園環境,得基於教育專業及輔導支持之理念,以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瞭解教師教學及親師生互動情形,必要時並得作成紀錄。
…認定後通知學校處理者,亦同。 學校處理檢舉時,參與處理之所有人員,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者外,對於檢舉人、行為人、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違反保密義務者,除負相關行政責任外,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負刑事責任。
…於其他班級或協助被害人依法定程序轉班;被害人有轉學需要者,主管機關應予協助。 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行為人暫時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四、依校事會議決議,適當調整行為人課務或行政兼職。 五、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行為。 六、預防、減低或避免行為人再犯。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被害人非屬調查學校之學生時,調查學校應通知被害人所屬學校,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處理…
…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前項校事會議應置委員五人,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其成員如下: 一、校長。 二、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學校家長會無法推派代表者,由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擔任。 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五、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調查過程所需之行政工作,學校應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