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對於與調查事件相關之錄影、錄音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訴願審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院調查事件需要時,學校應配合提供前項資料。
校事會議、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有調查程序重大瑕疵者,得報請主管機關確認後,以書面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行為人不服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之。
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處理本辦法之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校長召開會議成員之迴避,亦同。
專審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聘(派)兼之,並指派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 專審會委員中全國或…
專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行政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非屬行政機關代表之委員,於任期中經專審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三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主管機關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身分別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教育部應辦理主管機關專審會委員專業知能研習。
專審會審議主管機關逕行提交之案件時,於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必要時,得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調查、輔導;於其他規定情形,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調查。
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於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保守秘密;其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同一案件之調查員與輔導員,不得為同一人。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六十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訂定之。
依法官法第六十條、第八十九條第八項、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除傳送至懲戒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懲戒法院送達他造。但當事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不在此限。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等用途所需,經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酌其法定職掌、設立宗旨、公益需要等核准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特殊服務號…
…)。 三、用戶數量資料(首次申請免附)。 四、公信力單位抽驗報告(首次申請免附)。 五、電信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第四款公信力單位抽驗報告係指由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人才資料庫,具理、工、商或管理等專長之人員二名所出具用戶數抽樣驗證報告。
…保護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本辦法施行前違反者,不在此限。 二、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如申請補助時,除前項聲明外,並應聲明無下列事項: 一、三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情節重大者。 二、所提供之文件、資訊、支出憑證支付事實登載不實、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三、曾與主管機關簽訂契約,未能履約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盤點及自評結果,得徵詢相關公務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之意見,並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級、二級或三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指定應考量公眾電信網路功能重要性、服務區域、可替代性、失效影響等因素。
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結果三個月內,依行政院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架構擬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評定。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以下簡稱關鍵設施設置者)提報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
主管機關評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之基準項目依行政院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架構。
電信事業因違反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受其他行政機關處分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之一部或全部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通報系統)通報,並於二小時內將障礙情形及修復進度登錄至通報系統;故障排除前,應每三小時更新障礙情形及修復進度。但障礙情形有重大變化時,應隨時通報。 二、屬第四條規定之情事者,電信事業應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內,以書面方式通報主管機關,通報內容應包括處分機關、處分內容及停止或終止服務類型與期間。 三、屬前條規定之情事者,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及方式辦理通報,通報內容應包括無法提供…
…之電信事業。 七、普及服務費用:指普及服務淨成本及必要管理費用。 八、普及服務淨成本:指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普及服務時,所生之虧損。 九、必要管理費用:指審查費、交通費、出席費、委託研究費及其他行政作業所需費用。 十、可避免成本:指普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務時,可避免或節省之成本。 十一、棄置營收:指普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務時,所損失之營收。 十二、不經濟公用電話:指在一般商業條件…
…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設置者應提供之。 廣播電視業者應遴用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第一項電臺工程人員: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廣播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院校或依法認定之國外專科以上院校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