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之福利服務、保護、安置、輔導、自立生活、衛生醫療、教育、職業探索及訓練、家庭處遇計畫等措施,保障少年就養、就學、就醫及就業之權益。 少年有特殊教育之需求者,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評估並運用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提供支援、輔導與服務,並協調所涉社政、衛生、勞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 前項會議共同召開時,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派員擔任主席;幕僚會議由相關業務單位首長或主管擔任主席,有關機關應指派業務單位副首長或副主管以上人員出席。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會議準用之。 會議幕僚工作及所需經費,由召開之機關負責處理;共同召開時,各自負責業管部分或依協商結果決定之。
…理念。 二、開設原住民專班之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現況,包括師資質量及註冊率。 三、師資聘任、專長及來源之規劃。 四、基本規劃: (一)現有資源條件、設備、空間及校級會議紀錄。 (二)行政組織及運作:設有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或已核准設立原住民專班者,其執行現況。 (三)招生作業,包括學制班別、招生名額與學生來源分析、招生期程、考試項目、宣傳策略、收取費用及成本分析報告。 (四)學…
原住民專班應置行政人員及專任教師至少各一人,並應置主管一人,由該專班專任教師擔任,綜理專班事務。 原住民專班應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至少一人,並得由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原住民身分教師擔任。 前項具原住民身分教師,經專科以上學校連續三次公開甄選無適當人選者,得將公開甄選過程相關資料提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後,不受至少一人之限制。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次長擔任召集人、檢察司司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司法院推薦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一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一人。 二、高等檢察署推薦該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一人。 三、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該會個人會員四人。 四、學者專家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由司法…
政府及相關行政法人(以下簡稱獎勵主體)得於下列時機,擇適其業務屬性及預算經費之獎勵方式,獎勵列管軍品合格廠商: 一、為扶持、激勵國內國防產業之發展與升級。 二、依國軍建軍備戰需求研發特定列管軍品。
申請廠商自申請日前三年內,及至獎勵核定前一日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曾有執行政府行政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或受停權處分。 二、所提供之文件或資訊不實、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三、曾與獎勵主體簽訂契約,有違約事由,情節重大。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商應依第六條第四項所定事項,與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 申請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派遣人員之基本雜費、住宿費及交通費。 二、派遣人員巡邏之交通工具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 三、其他必要之行政費用。 前項申請廠商應支付費用之基準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費用,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計算。 二、前項第二款費用,依國防部年度租賃車採購契約約定之車輛種類、車次及租賃時間收費標準計算,再以…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二、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之品質評價。 三、其他與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有關之重要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移通知送達遷移義務人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查估遷移補償費金額並以書面通知遷移義務人。 遷移義務人對前項遷移補償費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二條第一款適用對象為墳墓者,其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殯葬管理條例、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依該條例所定有關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四條至前條規定。 墳墓遷移義務人對前項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補償費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變更補償費金額及領取日期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前項審查結果及變更補償費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主管機關得視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設施及經濟效益,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 前項灌溉管理組織定名為管理處,並冠以其所在地區、水系或埤圳之名稱。
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事項之範圍如下: 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 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 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 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之人事管理。 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 七、主管機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交辦事項。
灌溉管理組織編制內人員,除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如下: 一、灌溉管理人員:百分之三十八至四十六。 二、灌溉工程人員:百分之二十八至三十六。 三、一般行政人員:百分之十八至二十六。 四、技術工:百分之十以下。 直轄市管理處之總員額比率,依業務需要配置,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以外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進…
…輔佐人員: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 二、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長、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 三、灌溉工程人員:工務組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 四、綜合行政人員:財務組長、總務組長、企劃組長、主計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輔導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助理員。 五、兼任主管人員:分處主任、股長及工作站站長。 農田水利會改制前編制…
…員職務等級表新進該職務人員應自所列最低職級進用。但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級進用資格者,依前款權理規定辦理;已具較高職級進用資格者,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級為限。 灌溉工程人員得調派灌溉管理人員及綜合行政人員。 灌溉管理人員得調派綜合行政人員;具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調派灌溉工程人員: 一、經第十六條甄試或農田水利會考試及格,其甄試或考試類科與調派職務性質相近。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非依法令,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非農田排水之水質檢測時,其採樣、保存及檢測方式如下: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通則(NIEA W104)與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 二、灌溉水質基準值管制項目與品質項目之檢測方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