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執行前條之品質管制事項: 一、環境樣品採集及保存作業指引(NIEA-PA102)。 二、環境檢驗室品質管制指引通則(NIEA-PA101)。 三、環境檢驗檢量線製備…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灌溉需求,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各灌溉管理組織所轄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成立水利小組。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應依灌溉設施管理、灌溉系統配水需求及行政管理相關因素,以每五十一公頃以上之面積,成立…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設置前,其收入、支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核定之年度預算執行與辦理決算;有關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內部審核程序及其他財務會計相關業務,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財務會計處理暫行措施辦理。
監理會隸屬農業部,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業部部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農業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五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財政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監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監理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農民代表委員及專家學者委員應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監理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監理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育應以在監方式為之,屬合作辦理者應由監獄與合作者簽訂合作協議,報請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核准之。 第一項終止辦理或變更類科、學程,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提出,並由監獄報請矯正署及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
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調監獄鄰近學校合適教師支援授課,並給予參與協助與合作之學校及教師適當獎勵。
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應以面授或結合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等傳輸媒體於監獄內實施教學,並參考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布之課程規範訂定課程計畫。 前項課程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學校所提需求,提供教育訓練、諮詢輔導及相關專業資源之協助。 監獄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辦理推廣教…
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所需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學籍管理及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等相關事項,準用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教育法令。但監獄相關法規另有規定,或與監獄行刑性質相牴觸者,不在此限。 監獄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辦理推廣教育之修讀或學分證明等相關事項,依大學法及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等相關教育法令辦理,並應將監獄行刑之相關需求,載明於合作協議。
與監獄合作辦理各級教育之學校所定學則或相關校務事項之規定,除監獄相關法規另有規定或與監獄行刑性質相牴觸者外,得準用之,並於入學時告知學生。 學生學習或生活情形,依監獄相關法規與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教育法令經評估已不適合繼續就學者,得停止就學並移回原監獄繼續執行。 前項停止就學得由監獄函請合作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換發或補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者,免繳納證書費。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公、七星、北基、桃園、石門、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十七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本會農田水利署為管理機關。
農民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人權委員會職員及聘用人員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協助調查行政及稽催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五、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下列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授權執行秘書判行: 一、舉行人權委員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人民書狀之行政處理。 四、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五、純事務性文件。 六、經辦核定事項。
…視事業應置合格之電臺工程主管一人負責全般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 電臺工程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但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者,其相關實際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或補助: 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執行政府計畫曾有重大違約紀錄或違反法令規定。 二、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之期間尚未屆滿。 申請者有前項情形,其已受獎勵或補助者,應撤銷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返還其獎勵或補助。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提供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逕行變更原計畫書並執行。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主管機關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調查所得資料裁決之。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命各方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 裁決事項有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裁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裁決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裁決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主管機關得視裁決案件之協商狀況,為一部或全部裁決,或裁決暫行方案。 第三項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