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審判案件,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一、因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審判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少年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且約定之履行期間逾三個月以上,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者,得扣除履行期間後,接續計算辦案期限。但…
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重新審理、抗告及執行,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依法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
少年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修復機關、機構或團體應於受轉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需另以專案續行或轉介其他專業機構修復等必要情形,得提出建議,經法院評估後延長之。但以延長二次,每次三個月為限,如修復程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予終結。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法官互選之: (一)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二)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三)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 (四)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五)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司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之評議,設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秘書長(兼任主席)、副秘書長。 二、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司法行政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 三、秘書長指定之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若干人。 評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
…十年者,得辦理銷毀。 二、被採樣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者,定期審核確認後,應辦理銷毀。 三、被採樣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申請刪除者,經審核確認後,應即辦理銷毀。 四、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經少年法院通知後,應即辦理銷毀。 五、被採樣人所涉案件非以本條例第五條所列之罪辦理移送者,應辦理銷毀。 辦理前項銷毀前,被採樣人涉及其他符合本條例應強制採樣案…
…十年者,得辦理刪除。 二、被採樣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者,定期審核確認後,應辦理刪除。 三、被採樣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申請刪除者,經審核確認後,應即辦理刪除。 四、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經少年法院通知後,應即辦理刪除。 辦理前項資料刪除前,被採樣人涉及其他符合本條例應強制採樣案件者,得不予刪除。 辦理第一項刪除應作成紀錄,該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被採樣人身分。 二、被採樣人在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中無資料。 三、少年被告之採樣,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 司法警察機關應於採樣後十五日內,將 DNA 樣本連同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發之通知書影本送交刑事局。於所涉案件移送時,應將移送書影本送交刑事局。送交少年被告DNA樣本,應將法院裁定書影本送交刑事局。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應強制採樣之犯罪涉嫌人時,應於移送書之 DNA 採樣欄位內註明犯罪涉嫌人有無執行採樣等情形。
…形酌予調整: 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事項,期間為一年。 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 三、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案件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民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或刑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期間為二年。 前項候補法官於候補第三年起,除得獨任辦理前項第三款事務外,並得獨任辦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
…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 二、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理、代課教師。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四、符合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視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前項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前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重大者,學校得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教保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之抵免,應依學校學則規定辦理。但下列課程不得抵免: 一、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取得教保人員資格者,其所修習之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所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班,修習之教保專業課程。
…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培育教保員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其認定,依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幼兒園每學期應至少為每位幼兒測量一次身高及體重,並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妥善管理及保存。 幼兒園應定期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對於未達發展目標、疑似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幼兒,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