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
本條例所稱國軍軍事勤務,係指除戰爭外,現役軍人所執行之軍事勤務,其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補償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防部副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國防部及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分由行政院秘書處、國防部、內政部、地方政府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其編組及實施要點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之 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戰資訊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 之蓄養。 四、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 執行事項。 五、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 及執行事項。 六、眷村改建政策之企劃及督導事項。 七、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醫務管理處。 二、醫務計畫處。 三、醫療保健處。 四、藥政管理處。 五、衛勤整備處。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 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 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
中華民國之國防體制,其架構如下︰ 一、總統。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行政院。 四、國防部。
行政院制定國防政策,統合整體國力,督導所屬各機關辦理國防有關事務。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 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
行政院為因應國防安全需要,得核准構建緊急性或機密性國防工程或設施,各級政府機關應配合辦理。 前項國防設施如影響人民生活者,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行政院飭令國防部改善或改變;如因而致人民權益損失者,應依法補償之。
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事宜,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為辦理動員及動員準備事項,應指定機關綜理之。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因應國防上緊急之需要,得依法徵購、徵用物資、設施或民力。
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