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企業:指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營業之事業、有意願進駐園區之新創事業或團隊。 二、學術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用性質者。 四、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指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已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相關之適當使用地。 五、申請人:指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權利人、義務人或經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土地之債權人。
…於第五條第三項之公告所定期限內申請。 四、違反前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會查訪,或未提供查訪所需相關資料。 機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輔導會應撤銷獎勵金之發給,其溢領之獎勵金,由輔導會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機構返還之。
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第五條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數位五倍券得使用於通訊交易,其企業經營者以本國營業人為…
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民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 經濟部得投保責任保險,以填補因發放五倍券經結算後有金額短差之損失。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併稱機關)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以下併稱法人)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其有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著作權保障,除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
為促使中央行政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依本辦法辦理著作權保障事宜,各機關依前條辦理之成果,應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以彙整公布。 前項提報、公布之方式及項目,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依第五條或第八條申請獎勵或土地租賃期限保障者,應切結無下列情事: 一、申請日前五年內,執行政府計畫發生違法或重大違約紀錄。 二、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期間尚未屆滿。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或保障土地租賃期限;已核准獎勵或保障土地租賃期限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頒發獎勵者,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返還獎金、獎狀、獎座或獎牌: 一、申請書內容或申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八條第五款種植計畫、第六款土地使用規劃或其相關法令。 三、擅自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種植計畫或土地使用規劃。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申請事項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取前條之費用: 一、因應重大突發事件,檢驗機構受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或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為之通知辦理檢驗,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就通知檢驗之非認證項目申請認證。 二、行政機關申請認證。
本規則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訂定之。
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得視情形發還書狀以供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如無法發還或認不宜發還者,亦得不列為訴訟資料。
本院人員未經核准出國(境),除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外,並由本院檢討其行政責任。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署長兼執行長襄助署長處理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秘書工作及署務;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人力動員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民防衛人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協助全國人力動員能量之規劃及運用。 三、全民防衛人力動員相關法規之研擬及審議。 四、協助人力動員準備方案、…
物力動員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民防衛物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協助全國物力動員能量之規劃及運用。 三、全民防衛物力動員相關法規之研擬及審議。 四、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重複領取、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作成補發或退還溢領保險費補助之書面行政處分。 要保人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保險費補助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附加費用及分配比率如下: 一、行政管理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其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二、農險基金系統建置及維運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