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認定非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駁回之決議。
職權案件經審查會認定非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終結之決議。
職權或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認定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確認不法之決議。 前項情形,審查會並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
…能分區界線後,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 國土功能分區圖之繪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規格及型式: (一)規格:以 A3 尺寸紙張印製。 (二)型式: 1.非屬海洋資源地區者,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範圍依據比例尺五千分之一臺灣通用電子地圖之圖幅分別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製作為圖冊,並得視需要予以分冊。 2.屬海洋資源地區者,以直轄市、縣(市)海域管轄範圍製作一張圖幅為原則,並納入圖冊。 …
…資格:二十歲以上,三十二歲以下。 二、學歷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政治、行政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與本考試所定國文(作文)與英文外之應試…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五、國文(作文)…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而領取獎金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發給獎金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給假,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使用管理業務,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被占用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清查及現場勘查、查找占用人、追收占用使用補償金、評估占用處理方式及執行相關業務。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而領取獎金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發給獎金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與所屬警察機關(構)(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及團體。 二、協助執行警察任務之行政機關。 三、協助執行警察任務與勤務、業務之民眾、義警、民防團隊編組及守望相助隊人員。
各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及不變更每日辦公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本院及所屬機關雇員、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均受本規則規範。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二、學術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本辦法補助之研究機構或學術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政策研析或創新研發能力之團隊。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 三、具有財務管理、人力配置、會計制度及內部稽核等完善計畫管理制度。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及所屬機關得指定執行單位推動計畫,不適用第七條之規定: 一、經行政院核定屬重大特殊且具時效性之計畫。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時已載明補助對象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 一、於三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 三、就本補助案件,同一事項依其他法令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 五、於三年內曾有違反…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而領取獎金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發給獎金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而領取獎金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發給獎金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